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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创新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落地
自动驾驶汽车是汽车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汽车行业弯道超车的宝贵契机,对于我国汽车工业的转型升级具有战略意义。
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也是最为典型的数字应用,是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5G、芯片等各种数字硬件技术软件技术于一体的超级技术体,是数字时代最为重要的数据处理终端,其意义不亚于现在的手机和电脑,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至关重要。
此外,相较于传统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全程由机器驾驶,在布满车身的摄像头、雷达、红外线等传感器加持下,可以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在许多城市街头出现,但离真正大规模商业化落地还有不少距离,其中原因除了技术因素,还有一个就是法律配套的缺乏。
具体来说,传统汽车由人类驾驶员操控,相关的监管规则、责任规则、保险规则等都是以手动驾驶、人类驾驶员为中心构建的。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机器驾驶取代手动驾驶,现行的法律规则就面临挑战。例如,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人类驾驶员手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认定人类驾驶员是否存在醉酒、违章等驾驶过错是非常重要的,这会直接影响责任的承担。在此基础上,现行的交强险、车辆商业险,也都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展开的。但这样一套规则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显然无法适用,因为汽车不再需要人类手动驾驶了,全程都由机器操作,相关的责任规则、保险规则自然难以应对。
与此同时,与传统汽车依赖人类驾驶员不同,自动驾驶汽车在脱离人类驾驶员的操作后,需要依靠新的机器系统来识别路况、做出决策和执行决策。
具体来说,自动驾驶汽车,首先需要通过摄像头、雷达、红外线等传感器来观察道路情况,收集各类道路、行人、车辆等数据,以替代人类驾驶员的眼睛和耳朵;其次,需要算法系统来处理传感器收集的数据,给出正确的方向,替代人类驾驶员的大脑;最后,通过执行器执行算法系统的决策,以实现汽车的自主运行。
在这个过程中,自动驾驶汽车除了智能化,还具有明显的数据化、网络化趋势,强调人车路协同作战,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要交互,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也要交互。自动驾驶汽车的这种属性也带来了全新的法律课题,如汽车数据与网络安全问题、高精地图的使用问题等。
作为一项新技术、新业态,自动驾驶汽车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指明方向、划出红线、稳定预期。为此,我国中央和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等,涉及道路测试、数据安全、产品准入等各种主题。
此外,2022年,工信部还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试图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进程。
然而,从我国乃至全球情况来看,自动驾驶汽车的大规模商业化情况仍不乐观,法律配套不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要想真正看到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问题。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包括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其中责任更为迫切。如果不解决好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车企和消费者就没有稳定的预期,保险公司也没有办法提供配套的保险产品。
一是德国的做法,虽然德国2017年和2021年分别出台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与《自动驾驶法案》,但并没有引入新的责任规则,这是因为德国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直采取的是基于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关注的是保有人保有车辆的行为,而不是使用行为是否有过错,很好地适应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点。
二是英国的做法,2018年7月,英国专门出台《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明确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已投保,由保险公司先行就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没有投保,则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两种模式并不冲突,未来我国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
第二,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准入问题。自动驾驶汽车已经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进入到商业落地的关键时期,如何为自动驾驶汽车配置上市和上路规则至关重要。
一方面,需要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准入。早在2020年1月,韩国就发布了全球首个商业化的技术标准《L3级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标准》,从驾驶员可用性识别系统、车道自动保持系统、过渡需求、最小风险策略、紧急策略以及后备计划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技术标准。2020年6月,联合国通过《车道自动保持系统条例》,成为全球首个针对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2022年,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试图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准入问题。对此,考虑到首批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运营场景主要是自动驾驶出租车等共享出行领域,建议我国将重点放在L4级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准入上。
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取代传统汽车,相关的道路交通规则也需要更新,如驾驶人的角色与责任、车辆车牌车检管理、违章处罚等问题。对此,德国、英国、日本、韩国都纷纷修订了原有的道路交通法规。我国也应尽快考虑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与网络安全问题。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处理的大量的数据,需要稳定的网络、精准的高精地图,这使得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与网络安全风险凸显。如果有人侵入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给出错误的指令,那么后果不堪设想。此外,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行过程除了收集用户的数据外,还会收集道路上其他行人、车辆、道路、建筑等数据,这使得汽车数据的安全问题非常复杂,既涉及国家安全,也涉及车企的利益,同时还会影响广大的道路使用者。
对此,2017年,英国就发布了《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关键原则》,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提出最佳实践;2020年,欧盟专门出台了《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试图保护个体的数据权利。与此同时,我国也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下一步应当进一步细化这些规定,如明确什么是重要汽车数据、将数据和网络安全纳入产品准入标准等。此外,高精地图的使用也会影响国家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试点来明确具体使用规则,找到安全与利用的平衡点。
总之,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浪潮正在迅速袭来,谁能更好更快地移除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法律障碍,创新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谁就有机会在自动驾驶汽车这个赛道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