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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谋操纵欧浦智网股票价格,广东证监局对陈某豪、吕某奇处以240万元罚款并对吕某奇采取5年市场禁入

时间:2026-05-22 19:43 阅读:

  当事人:陈某豪,男。

  吕某奇,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某豪、吕某奇操纵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吕某奇提交书面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某豪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豪、吕某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某豪是欧浦智网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为应对其股票质押风险,避免追加保证金、质押股票被平仓,陈某豪与吕某奇商定由陈某豪提供部分资金交由吕某奇,并由吕某奇通过配资放大交易资金用于维持、拉升欧浦智网股票价格。

  操纵期间,吕某奇控制使用“吕某奇”等多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操纵“欧浦智网”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亏损 591,534,474.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交易系统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某豪、吕某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当事人吕某奇、陈某豪提出相关行为不构成操纵等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陈某豪已被我局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2005年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某豪、吕某奇处以240万元罚款,其中由陈某豪承担130万元,吕某奇承担110万元。

  吕某奇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吕某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