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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作为5%以上股东减持),广东证监局对廖某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2万元并罚款600万元

时间:2026-05-22 19:43 阅读:

  当事人:廖某,男。

  依据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廖某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廖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廖某实际控制其配偶、母亲的证券账户,持有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4月18日,廖某系持有奥飞数据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2月9日至3月13日期间,廖某控制、使用其母亲的证券账户减持奥飞数据,减持金额85,819,760.23元,违法所得4,219,246.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廖某上述减持行为不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廖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19,246.39元,并处罚款6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