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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客户初次尽职调查操作风险分析

时间:2021-09-22 11:46 阅读:

  FATF(金融特别行动组)对银行建立对公业务关系时的尽职调查有三大要求,首先是要认识对公客户,并核实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股东、受益所有人和代理开户的代理人等信息,并通过名单筛查及评定风险等级,达到降低洗钱风险目的;其次是要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核实;最后则是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真实意图。

  银行未强化尽职调查有两类情形,一是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包括未按规定将部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或是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一般来说,针对多层(三层以上)股权架构或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甚至是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银行都要强化尽职调查,并向客户了解股权多层架构的原因。

  二是未对高风险情形采取强化尽职调查。以跨境汇款为例,银发〔2012〕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针对客户或交易对手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必须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特别是要审查交易目的和背景。

  实务中,银行在办理跨境汇款业务时,要特别关注同一人代办多家公司的跨境汇款业务,或是不同公司却预留同一电话号码、不同公司频繁往来的交易对手都是同一人、频繁与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及高风险国家(地区)有业务往来,以及是否设计出为了规避限额的结构性交易等,银行务必要确认交易双方关系,了解资金来源与用途,并确认交易合理性及判断是否符合客户身份及日常经营状况。

  另外,异常开户也是银行对公客户初次开户尽职调查的重点,根据银发〔2019〕41号文附件《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应强化对公客户尽职调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核实开户意愿真实性,通过询问开户动机、获取客户经营状况、收入来源等信息,判断企业开户合理性,如果当中出现矛盾或不合理情况,必要时银行应直接拒绝开户。

  信息完整是客户身份识别最基本的要求,在对公客户身份信息登记上,银行容易面临的风险,首先是未登记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因为根据银发〔2017〕2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须包含五项要素,但实务中可能因为客户不配合无法取得,此外银行还须注意如果受益所有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已超过有效期限,必须及时更新。

  其次的风险是银行未登记授权经办人身份信息,尤其需要注意经办人证件失效及更新的问题,否则银行完全可以限制客户继续办理业务。最后是银行未登记开户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可能因为系统录入字数限制,造成经营范围没有全面记录,或没有同步变更经营范围。

  银行对空壳公司的防控重点有三方面,一是关注四同情形,即不同对公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和代理人完全相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银行就应提高警觉。空壳公司的特征往往是采用两两或与他人组合等方式,在短期内注册多个公司并开立银行账户。银行需要关注不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联系号码归属地是否高度集中;不同公司经办人员是否重合;还要注意户籍地址、联系号码归属地有无高度重复等现象。

  银行与对公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的评级要求,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未以客户为单位划分洗钱风险等级,导致同一客户有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违反银发〔2013〕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强调的同一性原则。

  二是未按规定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三是错误划分客户风险等级,银行须特别注意,客户若拒绝配合尽职调查工作,就应认真考虑是否要建立业务关系,若仍要建立业务关系,则可以考虑直接评定为洗钱风险最高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