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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让渡投资决策权、从业人员无资格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浦来德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时间:2026-08-07 00:01 阅读: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