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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内首家直销银行——百信银行的股东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4.51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度”、“中信银行”)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分别被处50万元罚款。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书认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5年11月,百度与中信银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取得合营企业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9月5日,合营企业设立,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7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苏宁易购(4.020, -0.03, -0.7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9.200, -0.02, -0.2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涉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两家公司分别被处以50万元罚款。
保险领域也有相关反垄断处罚案例。1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农联中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两家公司同样被罚50万元。
“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持和鼓励个人、企业、机构创新创业的迫切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期表示,前期针对金融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实际需要,在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其他金融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研究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和股权管理办法,开展公司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风险隔离。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对于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零容忍”,坚决制止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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