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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

时间:2023-10-30 15:22 阅读:

  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

  上述

  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更好发挥中长期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加强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长周期考核,根据

  一、将

  其中,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rn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rn-1、rn-2 分别为前第1年、前第2年净资产收益率。

  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类投资,遵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相关规定,匹配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相关资质。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高风险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违规开展股票等投资。

  三、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坚持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根据保险资金长期属性,平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优化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投资标的、投资规模、期限结构和流动性安排。保险资金要投向风险可控、收益稳健、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资产,不得用于收益不稳健、价格波动大、现金流不稳定的高风险投资。

  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制定专门的投资管理制度,建立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设置科学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体系,从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方面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论证,进一步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交易管理和投后管理等。

  五、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有效提高资本回报,如评价期间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低于行业标准值中等值水平的,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层要及时找出具体原因,合理调整资金投向和投资比例;如连续三年均低于行业标准值中等值水平的,财政部门可动态调整其绩效评价档次。

  六、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核算各类投资收益,切实履行财务会计信息主体责任,确保绩效评价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如年度评价后发现相关数据资料不实且影响评价结果的,财政部门可追溯调整评价结果,并追溯调整与评价结果联动挂钩的其他事项结果。

  七、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其他事项,仍按照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自2023年度绩效评价起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