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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新房交付时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

时间:2021-07-11 11:03 阅读: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7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公告》提出,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可申请退税。

    《公告》明确,三类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公告》明确,属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享受契税免税优惠。

    《公告》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此外,《公告》明确,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三类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