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因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泰坦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05-20 19:03 阅读: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陈宥融、潘晓霄:
2025年8月18日,你公司与岭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公司作为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同时,公司关联自然人潘晶与岭澜管理签署,潘晶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企业2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份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投资发生额超过30万元,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未按照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