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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期披露年报及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天津证监局对民祥医药及董事长刘万里、副总经理张毅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08-12 22:43 阅读:

  一、截至2026年4月30日,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18日、2025年9月29日、2026年3月6日补充披露了,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有关规定。

  三、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10日、2026年1月13日、2026年3月13日为全资子公司天津民祥药业有限公司三笔贷款展期提供担保,金额合计4490万元,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刘万里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张毅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民祥医药、刘万里、张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