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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险业务监管征求意见

时间:2021-09-11 09:28 阅读:

  记者从业内知情人士处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推动财险业线上化转型,配套《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政策需要,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 《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9月8日向各财产险公司征求意见,并要求在9月16日前通过公文形式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监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六个条件:(一)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四)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五)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但是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则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也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需要注意的是,在经营行为规范上,《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该做到五个方面,其中包括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保险公司对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方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建立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战略,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控管理体系,设立明确的互联网保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具备健全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评价、绩效薪酬追索等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门槛”方面也有明确要求:(一)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二)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三)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在落地服务方面,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落地服务的,应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和范围,由总公司集中管理。设立前,应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保险公司委托外部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对外部合作机构的服务质量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审慎筛选合作方,严格管控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包括应建立明确的准入机制;建立明确的过程管理机制;建立明确的服务评估和退出机制。

  在停止和恢复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出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形,以及特定经营区域内出现无法提供相关险种落地服务能力的情形时,应主动停止开展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相关险种的新业务。整改后满足规定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若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上述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本着同类业务保持统一裁量标准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