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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可续期公司债

时间:2021-11-01 12:24 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

  

内容来自用户:证券小职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
第一条为规范可续期公司相关业务行为,便于发行人
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做好存续期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可续期公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
程序发行,附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可续期公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三条可续期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应当
符合本所关于公司上市或挂牌条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持有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规定。第四条可续期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或挂牌,除满足公
司上市或挂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累计计入权益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累计计入权益的余额的计算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可续期企业。第五条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作出决议,发行人有权机构的决议内容除符合发行公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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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括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等特殊发行事项。第六条承销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逐条核查可续期公司
特殊发行事项并发表明确

  发行可续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对大股东肯定是利好,因为公司的融资增加。对中小股东是否好事则要区别对待,如能产生良好效益就是好事(因为股票价格其他影响有很多),否则就是坏事。但一般来说市场是当利好来理解的。

  公司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较好的开发项目,暂无资金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 对投资者也是一种选择,可持有,获得较高利息,也可转成股票,分享公司发展成果是利好,当然对股市有一定分流资金的作用。

  扩展资料
 

  就股票而言,只要股份公司盈利,股票持有人就会定期收到公司发放的股息与红利,例如、的公司通常在每年3月份举行一次股东大会,决定每股的派息数额和一些公司的发展方针和计划,在4月间派息。而美国的企业则都是每半年派息一次。

  一般临近发息前夕,股市得知公司得派息数后,相应得股票价格会有明显得变动。短期投资宜在发息日之前大批购入该股票,在获得股息和其他好处后,再将所持股票转手;而长期投资者则不宜在这期间购买该股票。因而,证券投资者应根据投资得不同目的而分散自己得投资时间,以将风险分散在不同阶段上。

  
 

  在哪看公司的履约或者违约记录求解

  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一)简化申报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企业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1、主体或信用等级为AAA级的。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
(五)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六)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
2、创新品种,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项目收益,可续期等。
三、增强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匹配企业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综合融资协调能力优势,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手段,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并探索通过专项委托审核等方式,推动项目资金足额到位,统筹防范金融风险。
(八)支持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为满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企业资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企业申报时,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性文件;对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提供拟支持的项目名单,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资金。
(九)允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十)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确保资金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按比例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行人应加强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每半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要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发行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允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做好企业偿债风险分解
(十二)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承担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提供担保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做好风险分解。
(十三)鼓励开展再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承担企业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分解偿债风险。鼓励地方通过资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新设立的或已有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四)探索发展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
五、强化信息披露
(十五)完善企业信息披露规则。我委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企业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等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依法追究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内容负有诚信责任,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应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数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依规披露募投项目变更等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十七)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承销商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风险,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审慎核查,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做出专业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必须遵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十八)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主承销商应组建有企业承销业务经验的项目团队,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治理情况、财务情况、信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增信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实地尽职调查,针对每家发行人情况制定工作时间计划,采取问卷调查、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形式收集相关材料,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协助发行人真实、准确地制作相关申报材料,并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
(十九)提高主承销商存续期持续服务能力。主承销商应建立承销的档案系统,在存续期间勤勉尽责,协助发行人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安排。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十)规范评级机构服务。信用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发行人相关信息,揭示风险,确保评级机构结果独立、客观、公正,严禁承诺评级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在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切实履行跟踪评级义务,发生影响信用评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调整信用级别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十一)强化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对因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导致在申报材料和存续期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遗漏,风险揭示严重缺失,存在市场违约案例或不尽职尽责行为的中介机构主办人员,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充分发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承担区域内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发现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我委报告;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二十三)加强企业存续期“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我委(或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对企业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通过随机抽取发行人、随机选派抽查人员,检查企业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情况,并通过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市场信用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我委将建立健全企业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包括发行人基础信息、信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信息、监管备忘录、抽查情况及舆情监测信息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并与我委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企业相关主体行为,并与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控企业信用风险。
(二十五)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我委制定了《企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附件3),对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通过专业评价、案例评价、抽查评价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通过信用水平分类对中介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优质承销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荐的企业项目实行绿色通道。
(二十六)以信用建设促进城投公司加强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城投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营,建立与信用的严格隔离。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对连续多次发债及区域城投公司发债较多的,要加强诚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监测控制。对擅自调用发行人资金、严重拖欠发行人账款的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严禁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市场投资者依据城投公司自身信用状况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如何选择创新品种

  第一步,根据需求,大概判断可以发行哪种创新品种。
当发行人有融资需求的时候,基于发行人对市场各类创新品种了解的基础上,应首先根据需求大概判断出可以发行哪种创新品种,以缩小可选择范围。例如,如果发行人所需资金期限较长,项目的收益率不是很高,那么可以大概判断出发行人可以选择的类型有可续期和专项。
第二步,对照各类创新品种的发行条件,判断自身条件是否符合。
由于当前企业、公司市场发行(私募除外)主要采取审批制、核准制,那么发行人要想在这两个市场发行,首先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发债条件,创新品种亦不例外。表1和表2所示为发行企业和公司的一般条件及各类创新品种的主要额外发行条件,以供参考。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有: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一年的利息
4.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
5.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