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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系美妆品牌DHC被处罚

时间:2022-07-14 04:00 阅读:

  羟乙磷酸四钠属于化妆品限用组分,并不适用于所有化妆品。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化妆品限用组分》中,共收纳了47项限用组分,明确了限用组分的限量要求和限制条件。根据表3,“羟乙二磷酸及其盐类”只适用于发用产品和香皂,且最大允许浓度分别为总量1.5%、0.2%。

  相应的判决书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二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608504.64元、违法所得为1146618.50元,库存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1863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1745件。据悉,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

  7月13日,《国际金融报》

  截至目前,DHC方面并未就此事作出公开回应。

  随着此次的被罚,DHC在中国市场此前的一些惩处情况也被翻出。

  去年5月,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就曾因销售DHC防晒乳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万元。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蝶翠诗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起,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网页上发布了“SP0+PA++++”“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等广告内容。经核实,上述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检测,相应产品的浴后SPF值仅为30.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蝶翠诗公司在网页上发布的“SP0+”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此外,于2019年4月15日起,该公司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商品网页上发布的一些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于2021年3月9日起,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2支组”商品网页上发布的“成膜迅速……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进一步查阅公开资料,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还在2017年、2018年也因发布虚假广告等被处罚。比如,在2017年10月份,其即因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反第九条第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2万元。

  如果不是此次两款产品出现问题,DHC似乎已经远离大部分消费者的视野。一位化妆品行业内部人士向《国际金融报》

  此次的事件会否影响DHC在中国市场的业务经营目前难以判断,不过,前述业内人士指出,DHC此次被罚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在行业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化妆品企业要在成分选用、功效宣称以及对外营销上更为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