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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节能股东杭实集团收监管函 短线交易可转债

时间:2022-07-26 21:11 阅读: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显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西子洁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2月31日买入西子转债155.19万张,成交均价100元/张,成交金额1.55亿元;于2022年6月30日卖出西子转债13.48万张,成交均价115.85元/张,成交金额1561万元。前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深交所判定,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深交希望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

  西子洁能2022年7月20日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濮卫锋于2022年6月30日分别卖出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中,杭实集团本次短线万元。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投资者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78号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作为西子洁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2月31日买入西子转债1,551,852张,成交均价100元/张,成交金额1.55亿元;于2022年6月30日卖出西子转债134,782张,成交均价115.85元/张,成交金额1,561万元。前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