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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浙江三元龙兴公开转让文件披露存在不实,王六杞、金涛、潘志超未尽勤勉义务,浙江证监局向三人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08-01 04:04 阅读: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披露2025年1-4月实现营业收入10,508.72万元,其中对SMA公司的558.96万元销售收入不满足收入确认依据,影响公司2025年1-4月营业收入比例为5.62%,并导致:一是公司中有关财务信息和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中关于SMA公司截至2025年4月30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王六杞作为公司董事长、金涛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前述情况,财务总监潘志超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六杞、金涛、潘志超分别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