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冉科技

热点

能源行业行政处罚与合同违约信息大幅增长

时间:2021-08-07 22:20 阅读:

  近日,国家能源局在发布的《能源行业信用状况年度报告(2021)》(下称《报告》)中披露:“2020年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约为2019年的10倍,2020年归集的合同违约信息也较2019年增长101.8%”。

  为何能源行业中归集到的行政处罚与合同违约的信息增长幅度会如此之高?对此,《报告》解释称这是“受经济波动、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

  中国能源网首席研究员韩晓平对记者表示:“电力行业由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个(合同违约)肯定是越来越多的,(未来的)参与主体也会越来越多,但目前不是特别大的问题。可能是疫情对履约有一定的影响,但对整个经济影响不大,没有造成很大的问题,只是随着市场下沉这些比例会有所上升,在市场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些问题是一个常态,目前没有趋势性的问题。”

  大幅增长的行政处罚与合同违约

  据《报告》中披露,2020年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约为2019年的10倍,达18576条。其中,电力行政处罚信息9777条,较2019年增长7.6倍;煤炭行政处罚信息5805条,较2019年增长10.5倍;油气行政处罚信息2994条,较2019年增长17.4倍。

  合同违约信息则共归集11226条,较2019年增长101.8%。其中,电力合同违约信息6876条,较2019年增长86.5%;煤炭合同违约信息3565条,较2019年增长138.5%;油气合同违约信息785条,较2019年增长105.5%。

  既然是受到疫情与经济波动的影响,那这些快速增长的行政处罚与合同违约是否有相似之处?国家能源局在《报告》的行政处罚和合同违约失信行为分析的板块中就指出,从区域来看,电力行业的行政处罚和合同违约与区域经济发展呈正相关;“产煤区”则是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重灾区”,合同违约则多数处在南方、华北与华中等地;油气行政处罚的分布则较为平均,合同违约的信息来源则集中在华北、华中与东北等地。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珅也对记者表示:“2020年的疫情确实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了明显的冲击,使得油气消耗能力出现大幅下降、电力消费水平降级、随之引发的煤炭产出等一系列问题也很突出,这些能源企业的信用违约事件和违约风险确实上升很多。而这些能源/资源产品多是许可经营类型,受到行政监管就相对其他行业的生产和交易行就比较多,涉及到的具体监管内容和频次多少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毕竟牵扯能源安全性、国家经济命脉、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除了行政处罚与合同违约,《报告》中还列出了对于能源行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报告》中称:“与2019年相比,能源行业优级企业减少803家,下降40.9%;良级企业增加5822家,增长7.74%;中级企业增加8888家,增长671.82%;差级企业减少406家,下降13.85%。”

  为何信用达到优级的企业下降了这么多?其原因从下面这张表格中大概可以一窥究竟。

  《报告》中的能源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及变化图

  资料显示,致使能源行业优级信用的企业总体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系电力行业优级企业的大幅下降所致,在2019年尚有的1788家优级企业的电力行业到了2020年就只剩下了307家,而减少的这1481家优级企业,让煤炭与油气行业即使在2020年增加了678家优级企业的环境下,使2020年能源行业整体的优级企业仍为负增长。

  为何电力行业的优级企业数量下降了这么多?评判优级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对此,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在《报告》中解释称,本报告所依据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43项。一级指标包括三项正面记录和三项负面记录。正面记录主要是经营状况、发展创新、守信激励;负面记录主要是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诚信。满分100分:得分在85-100分为优级,70-85分为良级,40-70分为中级,0-40分为差级。

  国家能源局在《报告》中指出:“优级企业多为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强,且无黑名单记录,但可能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性不高的负面记录;良级企业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较好,且无黑名单记录,但存在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合同违约等负面记录;中级企业负面记录情形较多,但无黑名单记录;差级企业多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黑名单等联合惩戒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

  祁海珅认为:“能源行业有行政监管是好事情,如果能尽快健全和完善全国能源互联互通平台的数据要素建设,发挥大数据、能源互联网的监管和联动作用,采取‘疏管结合’的方式,促进能源企业积极提升信用、做好信用的修复才是行业未来发展的关键,毕竟在后疫情时代,我国经济‘满血复活’,增长动能强劲,对于电力和油气等能源产品需求量会更大,对于能源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安全生产等会提出更高质量的发展要求。非常时期的这些信用评价结果只能作为基本参照,可为未来行政监管的精准性提供数据基础、积累经验,为日后更好的靶向性监管创造条件,也不应过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