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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海外汇款,国外汇款到个人最多可以多少

时间:2021-09-04 06:23 阅读:

  1:普通个人帐户能接受境外美元汇款么

  这个图里面,5日,10日和20日均线,都是微微上扬的格局,而且股价位于3条均线之上,这种情况就属于向上的发散多头排列

  2:个人账户能否接受国外汇款

  能接受,只要你的卡是多币卡

  3:个人怎么收国外汇款

  若是招行一卡通,根据外管局规定,境内居民外汇储蓄账户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公结算。境外公司给境内个人汇款,下列情况原则上不能入账: 1.对方是证券公司,投资公司; 2.汇款附言可以看出是贸易货款; 3.收款人申报该款项是资本项下或者是贸易货款; 4.其它当地外管认为不能入账的款项。若您这笔款项不属于贸易及经营投资性外汇,一般可以入账,但我行同时会对这笔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提供给汇出银行的资料—境外汇款路径;接收境外汇款,可使用总行的地址来接收。您可提供以下信息给汇出方:收款行信息(招商银行总行):收款行: China Merchants Bank, H.O. Shenzhen, China SWIFT CODE:CMBCCNBS 收款人(一卡通或存折或对公账号)账号:************ 收款人名称:***(注:境内个人以我行开户证件姓名的汉语拼音为准,境外个人以我行开户证件姓名为准;对公客户英文名称)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China Merchants Bank Tower NO.7088, Shennan Boulevard, Shenzhen, China (另外建议您根据接收的汇款币种,提供相应的中间行信息给汇款人作参考)

  4:个人账户能否接受国外的汇款

  境内个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含)的结售汇额度。根据外管局规定,境内居民外汇储蓄账户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公结算。境外公司给境内个人汇款,下列情况原则上不能入账:
1.对方是证券公司,投资公司;
2.汇款附言可以看出是贸易货款;
3.收款人申报该款项是资本项下或者是贸易货款;
4.其它当地外管认为不能入账的款项。
若这笔款项不属于贸易及经营投资性外汇,一般可以入账,但银行同时会对这笔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境内个人接收金额在等值3000美元以下(含)的汇入汇款,银行在了解款项资金性质不属于贸易及经营投资性外汇,在账号户名一致的前提下,可直接解付至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若金额超过,需要办理申报后才能入账。

  5:从国外给国内账户汇款有什么规定

  请您了解接受境外汇入汇款的相关事项:
(1)可接收境外汇入款的账户包括活期一本通、基本户为活期多币种账户的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e时代卡。
(2)您应将收款账户账号/卡号、户名、当地分行英文名称、地址、swift代码以及工商银行境外代理行情况通知汇款人。汇款人在境外填写汇款申请书时,收款银行栏应为工商银行“某某”分行;收款人及账号栏为收款人户名及收款账号;建议将收款人联系方式填写在“附言”栏内。由于境外汇入汇款采用电传方式,因此附言内容必须使用汉语拼音或阿拉伯数字书写。
(3)户名须用汉语拼音书写,我行名称和地址用英文书写;
(4)汇入款项只能按原汇入币种入账。如客户汇入币种非我行经营的九个币种,但在我行外汇牌价中有此币种,如汇款附言中客户注明“结汇入账”,且金额小于等值1万美元的,在银行能联系到收款人、收款人提供了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前提下,我行可直接为客户进行结汇处理。
(5)境外汇入款报文只有收款人姓名,没有收款人账号,且没有任何其他个人信息的(如证件号),由于无法确认收款人身份,一般不予汇款不予解付;银行会向汇出行发出查询,直到获得足够的收款人信息;若不能获得足够信息则会退汇。
(6)通过我行接收个人外汇汇款,我行不收取手续费。
(7)受理网点:只要客户的收款账户是在我行开立的指定类型的账户即可接收汇款,不用指定网点接收。
(8)是否还需要其他信息请向当地95588咨询。
具体通过境外汇出时有何规定以及是否有金额限制,请您直接与汇出银行联系咨询。

  6:国外汇款到国内个人有额度限制吗

  国外汇款到国内金额没有额度限制,但是如果给同一个人多次汇款,且金额较大,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往来合同,银行有权拒绝办理。同时结汇(外汇换人民币)的时候受外管局年度总额的限制,每人每年5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超过限额也可以换,只不过要提供相关资金的来源证明。

  1、原则上不允许境外公司汇到国内个人账户。基本上到国内银行就卡住了,必须提供所谓贸易凭证。才能入到个人账户里。

  2、境外私人汇的,也不允许在附言中出现货款、发票、合同等贸易字样,处理办法同上。

  3、但是存在银行的美元要换成人民币,就有额度限制。每人每年5万美元。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将大额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调整为“人民币20万元”。

  即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境外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时,按央行规定,金融机构须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但跨境转账额度不受限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