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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六大乱象 保险销售人员组织参与“退保黑产”

时间:2021-09-18 02:11 阅读:

  该《指引》基本涵盖了销售人员在执业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向销售误导、自保件套利、退保黑产等行业痼疾“开刀”,意在通过“失信灰名单”的形式引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范自身的销售行为,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保险行业形象与利益。

  二是不当销售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比如,销售误导行为、隐瞒重要信息行为、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伪造资料行为、同业销售不当竞争行为等。

  五是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主要包括: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指引》给出两种方式,首先是线索来源,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发现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受理的实名投诉、举报,或者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保险监管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检查及巡查发现的,或者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收到并转办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

  其次是立案调查,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涉及本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的线索后,由本单位内部执业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进行识别,若确属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取证。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执业失信行为实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纠、事后认定、处理以及执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报送等。

  据了解,为了更好推进《指引》的实施,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会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有执业失信行为,该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报送进行自律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有效运用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和诚信评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