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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种类

时间:2021-09-30 09:14 阅读:

  按发行主体区分,可分为什么种类

  的种类繁多,且随着人们对融资和证券投资的需要又不断创造出新的形式,在现今的金融市场上,的种类可按发行主体、发行区域、发行方式、期限长短、利息支付形式、有无担保和是否记名等分为九大类。
1.按发行主体分类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金融和公司三大类。第一类是由发行的称为,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其中由中央发行的也称公债或国库券,其发行的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投资于大型建设项目;而由各级地方机构如市、县、镇等发行的就称为地方,其发行目的主要是为地方建设筹集资金,因此都是一些期限较长的;在中还有一类称为保证的,它主要是为一些市政项目及公共设施的建设筹集资金而由一些与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的,这些的发行均由担保,但不享受中央和地方的利息免税待遇。第二类是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称之为金融。 金融发行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筹集长期资金,其利率也一般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且持券者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转让。第三类是公司,它是由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发行的,其发行目的是为了筹集长期建设资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按有关规定,企业要发行必须先参加信用评级,级别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发行。因为企业的资信水平比不上金融机构和,所以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大,因而其利率一般也较高。
2.按发行的区域分类按发行的区域划分,可分为国内能券和国际。国内,就是由本国的发行主体以本国货币为单位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国际则是本国的发行主体到别国或国际金融组织等以外国货币为单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如最近几年我国的一些公司在日本或新加坡发行的都可称为国际。由于国际属于国家的对外负债,所以本国的企业如到国外发债事先需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3.按期限长短分类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一般的划分标准是期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而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间的为中期。
4.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类根据利息的不同支付方式,一般分为附息、贴现和普通。附息是在它的券面上附有各期息票的中长期,息票的持有者可按其标明的时间期限到指定的地点按标明的利息额领取利息。息票通常以6个月为一期,由于它在到期时可获取利息收入,息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因此它也可以流通、转让。贴现是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将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在到期时持有者仍按面额领回本息,其票面价格与发行价之差即为利息;除此之外的就是普通,它按不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持券者可按规定分期分批领取利息或到期后一次领回本息。
5.按发行方式分类按照是否公开发行,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是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其发行对象是不限定的。这种由于发行对象是广大的投资者,因而要求发行主体必须遵守信息公开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多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以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私募是发行者向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而发行的。该的发行范围很小,其投资者大多数为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它不采用公开呈报制度,的转让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流动性较差,但其利率水平一般较公募要高。
6.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根据其有无抵押担保,可以分为信用和担保。信用亦称无担保,是仅凭发行者的信用而发行的、没有抵押品作担保的。一般及金融都为信用。少数信用良好的公司也可发行信用,但在发行时须签订信托契约,对发行者的有关行为进行约束限制,由受托的信托投资公司监督执行,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担保指以抵押财产为担保而发行的。具体包括:以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为抵押担保品而发行的抵押公司、以公司的有价证券(股票和其他证券)为担保品而发行的抵押信托和由第三者担保偿付本息的承保。当的发行人在到期而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持有者有权变卖抵押品来清偿抵付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7.按是否记名分类根据在券面上是否记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将分为记名和无记名。记名是指在券面上注明债权人姓名,同时在发行公司的帐簿上作同样登记的。转让记名时,除要交付票券外,还要在上背书和在公司帐簿上更换债权人姓名。而无记名是指券面未注明债权人姓名,也不在公司帐簿上登记其姓名的。现在市面上流通的一般都是无记名。
8.按发行时间分类根据发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新发和既发。新发指的是新发行的,这种都规定有招募日期。既发指的是已经发行并交付给投资者的。新发一经交付便成为既发。在证券交易部门既发随时都可以购买,其购买价格就是当时的行市价格,且购买者还需支付手续费。
9.按是否可转换来区分,又可分为可转换与不可转换。
可转换是能按一定条件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的,而不可转换就是不能转化为其他金融工具的。可转换一般都是指的可转换公司,这种的持有者可按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持有的转换成股票。

  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1、按发行主体分,可分为国债、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发行)和企业债。2、按计息方式分,可分为单利、复利、贴现。3、按利息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4、按发行期限,可分为短期,时间为0-1年,中期时间为1-10年,长期时间一般在10年以上。5、按流通性质分,有可上市流通债和不可上市流通债。比如购买的若是凭证式国债便不可流通,只能提前兑付,但柜台卖出的记帐式国债和在交易所挂牌的便可按市价买进卖出,还有在银行间市场流通的金融债和大量国债只对包括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开放。6、其他隐含期权的:比如可转换、提前赎回。

  的种类有哪些

  的种类依划分标准的不同而不同。目前,我国的按发行主体,主要分为(主要为国库券)、企业和金融三种。这三种对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有不同影响。

  一般讲,由国家发行,在各类中信誉是最高的,资信可靠,投资风险小,但实际收益率低于其他的收益率;企业是由企业或企业集团为筹资而发行的,其信誉低于或金融;金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信誉高于企业,低于,风险和实际收益率介于二者之间。

  从目前看,企业发展很快,但认购对象多是企事业单位和内部职工,发行范围也比较狭窄,仅限于某一地区或某一企业。除上海等少部分地区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不能上市交易,因此,不能吸引全国广大的投资者。当然,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企业,企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往往会大于国库券和金融。但企业收益高,风险也大,投资前必须对发行公司的信誉和质量予以充分重视。(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金融到期时,按票面金额还本付息,逾期不再计息,而且可以转让、继承、抵押,发行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人,利率高于同期同档储蓄利率水平。所以,对投资保值、减少风险的投资者或用于充当贮藏手段的广大居民,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投资对象。但金融目前不能挂牌上市交易,只能到期时到原发售银行兑付,对主要想取得收益的投资者缺少吸引力。

  国库券是目前我国广大投资者交易的主要对象,并且已基本上形成了全国性的国库券交易市场。在各大城市的交易网点,全国、省、市的报刊,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全国和本地的国库券交易行情,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了便利。而且,国库券的收益率一般也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实际利息收入水平,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重视,再加上从1989年起我国发行了保值公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不愿购买国债的心理,使国库券成为投资者最主要的选择对象和取得收益的主要手段。但也应看到,自我国发行国库券以来,尽管在国库券的期限、转让、种类、利率等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但由于国库券的转让市场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国债的流通性或变现性受到限制,交易对象仅限于个人,向企业发行的国库券不能转让,转让价格有时低于面值,使持有人得不到利息或亏本,影响单位和个人认购国库券的积极性。

  分为哪些种类

  按照不同的种类,可以有不同的发展类型。
一、按发行主体划分
1.,是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主要包括国债、地方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
2.金融,金融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
3.公司(企业),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在我国,企业是按照《企业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在实际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用。
二、按财产担保划分
1.抵押,抵押是以企业财产作为担保的,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抵押、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证券信托抵押。
2.信用,信用是不以任何公司财产作为担保,完全凭信用发行的。
三、按形态分类
1.实物(无记名),实物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
2.凭证式,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
3.记帐式,记帐式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以电脑记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记账式国债购买后可以随时在证券市场上转让,流动性较强,就像买卖股票一样
四、按是否可转换划分
1.可转换,可转换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可以按某一固定的比例转换成普通股的,它具有债务与权益双重属性,属于一种混合性筹资方式。
2.不可转换,不可转换是指不能转换为普通股的,又称为普通。由于其没有赋予持有人将来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所以其利率一般高于可转换。

  发行公司有哪些主要程序

  发行公司的主要程序有: 1.作出决议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申请发行 公司在作出发行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报请批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发行公司的批准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批准公司的发行,该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告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募集办法;在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总额和的票面金额;(3)的利率;(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总额;(8)公司的承销机构。 5.公司的载明事项 公司发行公司,必须在上载明公司名称、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签名,公司盖章。 6.公司存根簿 公司发行公司应当置备公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持有人取得的日期及债务的编号;(3)总额,的票面金额,的利率,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的发行日期。 7.发行中不当行为的纠正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审批公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什么样的企业、机构可以发行

  《公司法》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一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