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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违法被罚540万贷款资金用于购房等

时间:2021-10-19 00:01 阅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51号、154号)显示,

  2017年至2020年,该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7年至2020年,该分行发放部分首付款比例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至2020年,该分行部分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购房或违规流入资本市场;2019年1月至9月,该分行某应付账款融资业务存在以贷收费的违规行为;2020年6月,该分行某信用证议付融资款违规流入资本市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40万元;对程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