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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代客炒股协议有效吗,代人炒股赔钱了怎么办

时间:2021-09-27 14:59 阅读:

  1:自然人之间签订的代客理财合同有效吗

  基本无效,或者说是风险很大,因为“理财”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范围,属于金融行业范畴。自然人是没有资格从事此类业务的,只能是经过批准的机构方有资格从事此类业务。
所以自然人理财,可以说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出现亏损等,法律是很难保障投资人的收益的。

  2:法律问题,个人与个人签的代客理财协议合法吗?

  1、《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境内,股票、公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上述《股票投资委托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无效协议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来承担。

  3:民间私人委托炒股违法吗

  从法律角度说一下委托炒股的风险和法院处理“委托炒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吧。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上升到诉讼,那就得看法院如何裁判了。
现在股票市场火热,一部分没有股票操作经验的人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此时有部分公司或个人就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订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吸引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委托其进行代管,赚取收益。顾客往往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但顾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最后造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实现,而致使自身财产受到损失,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以下案例供参考。
1.投资人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无效——殷某诉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资人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公司无法提交其能够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的,委托理财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属于无效协议。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5.14
2.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肖某诉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账户代为炒股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股票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拥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其接受肖某委托时,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且获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孙某的特殊身份是导致本案中认定其与肖某之间委托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所在。根据《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且该条款属于禁止性条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委托人的资产本金及利息损失如何赔偿呢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明知其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向肖某出具类似保底条款的承诺,促使肖某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本案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孙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因此,孙某应将委托股票本金赔偿于肖某,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因肖某一审中放弃利息主张,故二审对利息部分不再进行处理。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6.9
3.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无效——张某诉范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明显侵害合同双方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0.8.11
4.利用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并转取股市账户资金构成信用卡罪——张某信用卡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接受他人委托炒股,利用掌握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电子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业务,假冒委托人签名,暗中转走委托人股市账户资金的,构成信用卡罪。
案例分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转取他人股市账户资金133.3万元,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罪,数额巨大。张某迫于被害人的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轻处罚。对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10.9
因此,这种涉及到交易且有风险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考虑,切忌贸然轻信。

  4:代人炒股未签订书面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书面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
建议不要代客炒股。
因为这是不允许的。

  5:让别人代炒股票,有什么风险

  易上当,易亏损
技术好,没钱,代别人炒或是江湖骗子

  6:我代人炒股亏了钱要赔吗

  周先生问:我代人炒股,赔了10万元钱。我不是故意乱炒的,而是很努力,只是运气不好才炒赔的。我是某证券公司的分析师,我代人炒股的行为公司并不知道。现在委托人要求我全额赔偿损失10万,我是否应该全额赔偿 郑名伟律师:代人炒股,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地,建立了完善的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公司通过专人为客户 提供证券信息咨询及投资顾问的专门服务,他们通过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加强投资理财能力,提高客户的投资收益。由于我国尚没有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没有提供证券信息咨询及投资顾问的专门服务,一部分有资金但没有证券投资经验、时间的投资者只好私下委托他人炒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其法律后果属于投资人,即炒股的亏损及收益都由委托人享有及承担,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炒股协议收取代理费用,获得报酬。这种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有效的。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因此投资者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分析师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委托炒股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造成10万的损失,双方应共同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