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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9 10: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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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由于感知是证言形成的基础,只有亲自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因此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证人都是特定的。①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1996年全国人大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调动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新的庭审方式在推行中最突出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突出表现为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既使提供了证词,也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据《检察日报》的调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共审查起诉185件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1998年该检察院共起诉197件277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仅11件。这种状况的形成,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有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心理作用,但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原因是立法上的缺陷,证人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一、我国证人制度的现行立法
目前,我国并无关于证据制度的专门立法,有关证人作证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和相关法律文件之中。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证人资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 证人诉讼权利
(1)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对上述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即第306条妨害作证罪、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等。
(3)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
(4)未成年证人的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专门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有在开庭前三日内获得出庭通知的权利,以及开庭后查验、核对自己证言的法庭笔录的权利等。
2、证人诉讼义务
(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题问题的义务,即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不仅有作证的义务,而且必须如实提供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称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以及遵守法律秩序等义务。
(三)证人证言效力的确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也就是说,证人证言要得到法院的采信,必须经过当庭质证。
(四)证人不出庭作证条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规定:“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和有其他原因的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二、现行法律证人制度分析
我国关于证人的立法,虽然对证人资格、权利及保障、义务及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证人制度的轮廓,但是规定极为粗略,条文过于原则,不利于实践操作的弊端显而易见。
(一)证人权利、义务规定的缺陷。《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法学基本原理。因此,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总是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法律义务的履行又总是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制裁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和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制裁,与证人承担的作证义务相比是不对等的。具体表现在:
1、证人权利保障的缺陷,即证人保护上的缺陷。
(1)对证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相应的保护运行机制。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对其阻挠、侵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从上文可以看出第49条规定了事后对伤害证人的行为实施惩罚,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但是,这些规定一般只限于对证人事后的保护,即证人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司法机关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由于缺乏相关的保护运行机制,且未规定对证人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证人的人身安全往往难以落实。对证人的财产也缺乏保护。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内容不仅应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还应包括对财产权利的保护。目前此方面无相应规定。
(2)未规定作证的经济补偿。证人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词或出庭作证,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如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费,对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均未确定是否应当补偿、由谁负责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等。
(3)证人的特殊保护是空白。如证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是否有权拒绝回答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国际上较为普遍的证人拒证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等,毫无涉及。
2、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
既然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如果证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加以适当的法律制裁。刑法设立了伪证罪,但无法约束拒不作证行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隐匿罪证的,以伪证罪论处。但对拒绝作证的情况,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制裁措施。目前,我国刑法只对特定案件中拒绝提供证言规定了的法律责任。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规定只适用间谍案,且是在侦查阶段证人拒证的情况,所以对确保证人提供证词或出庭作证的作用有限。对证人拒不配合,无法律规范约束,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为例,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作出规定:“对证人,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获取证言。”但由于缺少对证人相应的制裁措施,侦查机关对证人拒不配合的各种行为,毫无对策。侦查机关能否用何种措施使该证人到案,法律无明文规定。故虽然条款的规定约束了证人,而实则无具体条文规定给予保障。
可以说,立法上对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采用双重标准,对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又不对等,使得证人制度明显的存在缺陷,并导致这种缺陷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二)立法相互矛盾,导致证人出庭具有可选择性。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出现的最大问题体现在证人不出庭作证、拒绝出庭作证,证人在庭前的陈述在法庭审理中大量使用,导致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难以证人当庭的证言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线条虽然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无论是实体规则还是实施规定,都存在互相矛盾之处。
从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已经确立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笔者对此条的理解是,证人可以不出庭,其证言只要经过公诉人或辩护人宣读,审判人员在听取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后,仍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也就是人民法院《解释》第58条的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37条第2款也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这样,相关规定证人也可以不出庭。这种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具有同样的效力,均可作为法庭采纳的证据。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司法人员往往择易避难,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以宣读证言代替出庭质证。所以,有的学者指出“由于我国没有严格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行为,在证据效果上没有体现。换言之,证人庭审前的陈述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信。因此,检控方也缺乏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动力。”② “这无疑是导致证人不出庭在我国成了司法实践的痼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矛盾直接限制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运行。”③
三、证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当然,目前我国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除了立法上的原因还有证人自身的观念上、司法办案人员的态度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彻底解决证人制度上的问题,绝非易事。除了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证人的作证意识和提高司法人员办案水平外,关键的是要解决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也就是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制度,制定专门的证人作证法规或规则,对证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首先,应明确规定言词原则,即审判长必须依据在开庭审理时经口头陈述、口头辩论的事实作出判决。二是平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给予证人与义务对等的权利和充分的尊重。三是设置证人不出庭的制裁措施。对负有法定出庭义务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经教育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根据其情节的轻重,采取如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四是规范证人作证的程序。法律应明确规定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提供的证人,都应由法院负责保证证人到庭,改出庭通知为传票方式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五是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明确对证人的经济补偿。目前,对证人的保护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措施,且这种保护只是一种事后制裁,因此法律应具体规定对证人采取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另外,还应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权和具体经济补偿项目。
要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必须综合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既有实体法上的也有程序法上的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学界进行了详尽的探讨,笔者在这里就不进行赘述了。 比特币现货/交易平台有哪些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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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硕士就业前景怎么样
近几年来,中国金融市场正在走向国际化,对专业性很强的人才需求迫切。金融硕士就业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高端市场,总体上的就业方向有经济分析预测、对外贸易、市场营销、管理等,如果能获得一些资格认证,就业面会更广,就业层次也更高端,待遇也更好,比如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基金经理、精算师、证券经纪人、股票分析师等。
(1)经济预测分析与管理咨询人员。经济预测分析人员的行业分布非常广泛,但一般只有各个行业中的跨国公司、大中型企业和政府经济决策部门、公共研究机构才会设置。主要负责各种市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该岗位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而管理咨询人员主要是流向一些咨询公司,比如it咨询、战略咨询、营销咨询、审计、上市辅导等。
(2)对外贸易人员。将世界工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国外客户;为国内客户寻找国外货源;组织国际贸易货物物流等。有相当一部分外贸人员在经验成熟后,成立了属于自己的外贸公司。
(3)管理职位。研究生与本科生不一样,大多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都参与了一些社会实践,拥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所以正式进入社会时,也能谋得一些管理职位,例如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金融管理等。
(4)基金经理。其中,随着更多的基金项目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产生,社会将需要众多的基金管理人才,基金经理就是这一行当中的高层次人才,其职责大致可分为:负责某项基金的筹措;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负责基金的上市和上市后的监控。目前这方面的人才十分紧缺,其职业的前景看好。基金行业的职业经理人又以基金经理需求最大。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基金经理并不容易,一般要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有风险控制专业知识背景,还要具有较强的多学科、多行业分析判断能力,有敏锐的市场嗅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是必须的。
(5)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的素质要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扎实的金融学基金知识;二是基于对市场的长期观察之后得出的投资经验;由于证券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作为证券经纪人必须通过对政权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研究,把握规律性,并结合影响证券价格的各种因素分析,逐步积累并具备相当的投资经验和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近年来,我国股民数量直线攀升。这一庞大的投资群体已经为证券经纪人的崛起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目前我国证券经纪人有证券业务员、佣金经纪人、中介经纪人、交易所中介经纪人之分。
(6)股票分析师。股票分析师主要为股市投资者提供股市投资咨询服务,以及举办有关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部分股票分析师在报刊上发表股评文章,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媒体提供股市投资服务。在我国从事股票分析工作,须拥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以及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经历,需要考核《证券投资基础理论》、《证券投资分析》这两门课程。通过考试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向所在地证券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经审批后,方能获得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其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而获得执业资格,最后由中国证券协会颁发执业证书。
三、金融硕士考研招生院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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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专业课考试内容广泛,是所有院校中考试范围最广的,也是唯一不指定任何考试参考书目的院所。从分数线年五道口金融硕士考研复试分数线分,分数还是比较高的,五道口对数学成绩要求比较高,没有130分以上竞争很难,除非其它几门考试成绩有竞争力,否则是很难被录取的。
就业:以学生的就业渠道主要是国内金融系统,包括各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等。整体就业形势非常不错。
2、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大经院本身的学术氛围不错,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北大经院金融硕士开设的比较晚,但是北大经院的师资力量强,拥有吕随启、刘宇飞、冯晴等名师坐阵,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8%,加上社会对北大研究生的高度认可,就业自然就没有问题。2015年北大经院金融硕士复试分数线分,比五道口考研难度较小。
3、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师资:人大在中国的金融界历来被视为老大哥,有一批非常优秀的土鳖和海龟。中国货币金融学的主要奠基人黄达教授是人大前校长,中国金融学会前会长,也是中国金融学会历任会长中唯一一位学者会长(其余都是由在任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考试:从专业课试题上来看,比联考难度要大得多。如果要考上,主要是两个障碍:一个是专业课,可以分数不高,但一定要过线,还有一个是数学,是重中之重。
就业:人大金融的就业前景非常只好,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其就业形势非常好,完全可以和北大清华相比。
4、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中财的金融还是不错的,是全国第三个国家重点学科,老师的水平比较高,比如王广谦校长,李健教授等。学生就业的情况也比较让人满意,还有一点中财研究生招生比较公平。2015年中财金融硕士复试分数线,可见中财金融硕士考取难度属于中等水平。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贸大金融学院本身的学术氛围很好,师资力量强,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2014年贸大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9.22%,加上社会对贸大研究生的高度认可,就业自然就没有问题。2015年贸大金融硕士复试分数线分,分数线还是比较低的。 中国四大财经大学是哪四所?各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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