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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时间:2022-11-28 17:05 阅读:

  我国有哪些金融控股公司

  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国开行、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招商局。

  兴业银行、上海国际集团、长城资管、信达资管、华融资管,东方资管等。

  扩展资料

  参照国际通行定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1)《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包括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所形成的金融集团(会另行制定规则)。

  (2)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六大类;

  第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第二,信托公司;

  第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第五,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请注意这里没有将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主要是因为这些金融机构的股东大多被政策限定(如基金子公司100%被基金控股等)。

  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畴,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同时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开启新征程

  文/骆振心

   近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也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迈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两个文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硬性规定,对股东、股权结构、资金、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监管框架,奠定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虽然起步较晚,但在较长的时期内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实际上已经客观存在,各自发展的路径、规模、形式都有很大的不同,总的来看,主要有几大类。第一类是央企,以单一金融机构为主向其他金融业务拓展,形成综合化的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其基本都具有全金融牌照,业务综合;工、农、 中、建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第二类是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角色,持股金融企业,整合地方核心金融资源,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形成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其目的是充分调动运用金融资源,助力当地经济发展。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已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坚力量。第三类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零售贸易等业务,由于主营传统产业利润下滑,民营资本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实现产业转型,如海航集团、苏宁、恒大、新希望等。第四类是金融 科技 公司。信息 科技 企业在互联网领域取得优势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如阿里巴巴、腾讯等。虽然都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但这些企业的驱动因素、商业模式、管理方式,甚至开展金融业务的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各自的盈利能力和风控水平差别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风险管理水平低。我国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是实体企业盲目跨界兼并而形成的,企业本身就缺乏风险管控的基因,在兼并后也就难以对金融业务板块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即使是各业务分公司有独立的风控部门,但是缺乏全流程的风险管理思维,无法从集团层面来进行风险管控和整体把控。二是违规经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故意组织架构复杂的股权方式,通过隐匿股权

   《决定》和《办法》填补了监管上的空白,有利于解决这些风险隐患,促进宏观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两个文件对金控集团的制度进行了整体考虑和系统设计。一是严格准入。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自身要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才能控股金融子公司。《决定》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对于此前已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逐步消化存量。二是风险隔离。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不能直接从事金融业务,只能开展股权投资和管理,具体金融业务由控股的金融机构开展,相互独立,分业经营,相互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三是全方位监管框架。从集团整体的视角,明确股东资质、资本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隔离等标准。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和风险实施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四是明确监管主体。延续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现行的监管分工来实施监管。

   《决定》和《办法》的实施加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对金融发展的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面临着深度调整。一方面,有利于正本清源,规范金融市场。对于一些难以达到监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将金融业进行分离,有助于抑制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无序扩张,有效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让金融回归本源,促进金融 健康 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在有效风险隔离机制的基础上,通过交叉销售、资源共享、多元化金融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内提供符合其信用特点的产品,有助于提高金控集团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规模经济,促进金控公司良性发展。可以预计,一些资本实力雄厚、金融业务领先、 科技 优势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将会进一步扩大优势,将会产生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一、国外金融控股 公司设立 的主要方式。 在美日等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很长时间一直被禁止设立。20世纪末,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些国家解禁之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障碍被解除了,但在市场准入、税制以及设立手续上还有许多不便之处。于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面为了减少这些不便及其带来的设立成本,采取了许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设立方式。 1.股权交换设立方式。股权交换制度的法律定义是 控股公司以自己的股票或增发新股为代价,换取特定事业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票,并使该特定事业公司成为自己完全 子公司 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这种设立方式比较简单,易于操作,设立成本也比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设立的首选方式。 2.股权转移设立方式。股权转移是设立纯粹控股公司的方法,特别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股权转移的法律定义如下 股权转移是特定事业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得到股东大会确认的前提下,把其全部股份以实物出资的形式转移给控股公司。 该控股公司则以发行新股设立的方式,接受该特定事业公司为完全子公司的一种股权交易制度。 3.脱壳设立方式。该方式是在不能实现100%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企业通过被收购企业设立子公司,并把被收购企业的营业全部让渡给该子公司后,再与被并购公司进行合并的一种迂回式的合并方式。由于这种合并方式使被收购的公司像脱壳一样被 吸收合并 ,所以被称作“脱壳设立”方式。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现实与选择 尽管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我国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但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就存在现实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按其产生的原因,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如中信公司与光大集团,另一类是为了法律规避而产生的,像几大商业银行正在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投资主体的不同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金融企业为控股公司,目口母公司是经营金融业务的实体,由其发起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参股实现对其他金融业务的渗透。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无疑也做不到这一点,只有‘脱壳设立方式”在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实务中还有应用的余地。目前我国几大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主要是通过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设立合资公司进行运作。当然,我国其他的一些 股份制商业银行,特别是上市银行,以及其他一些投资主体在资源整合的方式上可以有较灵活的选择。但对于我国将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最重要的主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欲充分利用并购重组的力量至少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上文便是对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 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简单介绍,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相对来说设立条件还是稍微严格一点的,所以想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朋友最好还是成立自己的 律师 团队或者聘请有专业资质有相关经验的律所来处理。

  金融控股公司是什么意思 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inancial company that handles a variety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whose services are monitored by 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 The lists of financial services that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can provide were formulated under the Gramm-Leach-Billey Act of 1999. An institution whose services encompass at least 85% of those of a banking institution may ly to be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n 2008, American Express, a credit card company, was changed into a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金融控股公司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金融服务业法案》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这一法律术语,但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在第4 条第1 项第2 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控制性,并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特点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财务并表,各负盈亏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