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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时间:2024-01-24 23:05 阅读:

  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

  中国人民银行就

  为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3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境外机构债券回购”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

  为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出给资金融出方并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关债券并支付资金的行为,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各项管理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六、银行间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应将主协议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