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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兴:只有匹配适配技术竞争型体制,《能源法》才不负众望

时间:2024-12-11 19:46 阅读:

  网交流的过程中,肖国兴从能源战略、产权效率、能源市场、技术创新、能源监管以及能源法体系等角度切入。

  网:如何评价此次能源法的最终呈现?

  网:你认为出台的时机是?

  网:该如何理解?

  网:你认为能源战略最终为何没能体现?

  网:你理想中的该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网:能源市场的核心点在哪里?

  网:产权方面呢?

  网:能源监管方面还需要怎么做?

  网:的出台对于法律体系的结构方面有什么影响?是否能贯穿起来?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我们国家的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能源法应当有一个法律体系,不过是子体系。但在其他国家能源法都不是一个法律体系,都是零散的。

  我们国家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主义,属于大陆法系,最大的特点是,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下位法是上位法的适用。

  叶荣泗、吴钟瑚两位前辈主编的一书,分别就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原子能,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提出现阶段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设想,并提出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的立法规划建议,以期构建一个结构严谨,功能齐全,内容和谐,形式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法律体系。

  有关能源法律体系化的必要性,我认为,法律是根据需要制定的,也是需要完善的,只是制度与完善是按实际需要进行的,而不是按照规划来实施的。按韦伯讲法,法律体系化是一个规则的遴选过程,规则遴选要按照哈特的承认原则、排除原则以及相容原则进行。法律体系最大的作用是为了形成法律制度结构,因此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律的制度结构,我们注重法律体系建设,却忽略了法律体系化,更忽略了法律制度结构,这也是我一再强调后者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