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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报行合一”新进展:首批安责险标准条款开征意见,覆盖六大高危行业,必须见费出单

时间:2025-06-12 12:55 阅读:

  自2024年开始,非车险“报行合一”被提上日程,鉴于非车险产品种类繁多的现状,产品规模相对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大,且被法律要求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成为首个试水的险种,近期,经过数月准备,同时,有关安责险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模板”及“配套实务规程”也同时开始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标准条款共包含六项独立保险责任,包括

  标准条款是“报行合一”的基础,标准条款开征意见,意味着安责险,甚至是非车险的“报行合一”已经向前迈出一大步。不过,标准条款开征意见也还只是一个开始,业内人士介绍,

  最初有消息称,安责险“报行合一”有望在6月底正式落地,但从目前的进度来看,尚需更多时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根据201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要“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包括不过此次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安责险标准条款只覆盖了六个行业,,或与这两个领域已经有了各自相对成熟的保险保障体系有关。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说明,其于2023年底组织人保财险等六家保险公司成立工作组,开展了安责险标准条款开发工作。工作组充分调研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的保险需求,深入听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按照“保基本”和“保重点”的总体开发思路,明晰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责任免除事项,保护生产企业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经过多轮集中编写,反复论证,完成第一批六个高危行业领域标准条款。

  整体来看,标准条款包含一个主险、两个通用附加险、两个非建筑施工领域通用附加险、一个建筑施工领域A款适用附加险。建筑施工行业领域主险条款按照是否为建设项目,区分为A、B两款。附加险分别为附加升降装置责任保险、附加宿舍责任保险、附加第三方施工项目连带责任保险、附加应急救援人员补偿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期间延期保险。

  保险行业协会在说明中也针对安责险标准条款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总结,要点包括以下十点:

  标准条款的保险责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设置从业人员人身伤[*]赔偿责任、第三者人身伤[*]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医疗救护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诉讼费用共六项独立的责任。

  标准条款参照交强险,要求投保人投保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考虑到如果安责险存在应收保费,事故预防服务将无法正常开展,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赔款不能及时到位,风险累积将进一步加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有悖于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防控金融风险”的任务要求。明确安责险实行“见费出单”,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除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标准条款与工伤保险为并行关系,即无论生产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安责险均承担赔偿责任。从业人员[*][*]残疾赔偿责任适用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的,保险人对[*][*]赔偿金在每次事故从业人员每人[*][*]伤残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从业人员残疾的,伤残级别根据确定;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在按照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从业人员每人[*][*]伤残责任限额所得的数额内计算赔偿。

  明确除外非生产安全事故常规雇主责任,如猝[*]、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伤害等,明确除外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以及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从事高处作业这两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锁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50%,每次事故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从业人员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10%;划定免赔额和免赔率比例,如每次事故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200元或费用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减少方案弹性,减少市场非理性竞争。具体关系如下表所示:

  
 

  原则上不允许短期单,烟花爆竹领域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保险期间不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作为安责险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应当是生产安全事故,而不是一般意外事故,原则上要求提供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但保险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事实认定清楚、保险理赔无争议的,可免于提供。

  除建筑施工行业按工程项目投保情形外,严格按照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业人员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5%,高于常规商业雇主责任险从业人员十级伤残赔偿比例1%的赔付标准。

  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保险人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委托的服务应当符合事故预防相关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