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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再融资、重组审核有何新规定?

时间:2021-09-12 22:19 阅读:

  9月10日,北交所披露了第二批共3项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在起草思路上,《再融资审核规则》、《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重组审核规则》都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审核理念,明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压实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引导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此外,上述三项规则还坚持审核公开透明。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交易所问询等审核意见全面向市场公开,明确审限要求,充分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市场预期。

  具体审核程序方面,《再融资审核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北交所自受理之起2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化审核程序,无须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审核时限安排方面,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一般程序中,北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在收到问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文件,预计无法回复的,可以延期20个工作日,问询回复总时间不超过2个月。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了审核时限要求,北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且回复时间总计不超过 3个月,并就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此外,上市委员会可以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在审核方式和关注重点方面,《重组审核规则》细化了重组信息披露重点内容,在重组审核中重点关注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以及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重组审核规则》规定,北交所设立并购重组委,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以加强风险把控。北交所结合并购重组委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对上市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交易所结合并购重组委审议意见,作出同意重组上市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

  在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方面,北交所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将能够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审核时限方面,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申请重组上市,不涉及股份发行的,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涉及股份发行的,北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9月5日,北交所就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市标准整体平移精选层,在交易制度上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做市机制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