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
债务确权,物权大于债权解释
1:对债务额有争议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起诉如果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延期付汇是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总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金,付汇日期超过申报日期90天的,要在申报日期的60天内去局经常项目处办理《延期付汇登记表》,有四联单,也有的局需要企业在网上自行打印
《外债签约情况表》是2005年12月1日以后签约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的付汇日期超过180天,报关单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金,需要办理,但是需要先到局的资本项目处核一个额度,然后再去办理《外债签约情况表》,如果是合同约定,就要在申报日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如果因故超过180天,要在超过18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去办理
国内的借款属于国内贷款,是非贸易项下;和延远期付汇不是一回事
2:债务人房产确权给别人法院还能封吗
是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可以的。
3:退市股如果确权后,公司的债务要不要负担
公司的债务和股东没有关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债务与个人无关,你尽管放心
4:如何进行债权债务确认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5:为什么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物权优先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物权的优先性主要表现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值得注意的是,容易忽略掉的一种情况是,设定了代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
1.物权优先于债权,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即是“一物二卖”的情形。一物二卖之时,若后买受人接受了标的物,实际获得了该标的物之所有权,那么,前与出卖人签订合同或者
契约的买受人则不得以其与出卖人所订立之协议成立在先而向后者主张物之所有权转移无效。债权具有平等性,一旦有物权的产生或者变动,则优先于债权而产生法律效果。
2.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亦即依据物权设定的先后判断物权的优先地位。此制度浅显易懂,不必赘述。
3.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这是担保物权发挥其作用的根本原因。该项原理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则不胜枚举,广泛地存在于民商事活动中。诸如设定有
担保的债权人得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特性,故可以优先受偿。 部分学者又把第三种情况认作第一种情况的延伸,将物权
的优先效力只作两种表现形式予以表述。
6: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呢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四点理由: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人对“物”,当然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比物的流转中的权利重要,否则,无主物的流通还会有失去意义吗(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啦!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