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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非现场监管1+N模式开启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中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不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各类专属机构。此外,相互保险组织、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参照适用。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 针对性:《暂行办法》体现了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领域的针对性。两会合并后,监管政策通常采取合并同类项的立法技术,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例如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办法》等。然而在非现场监管领域,针对性的监管规则依然有效,并继续新增。前者例如原银监会2016年发布的《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等,后者例如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等。
从政策影响看,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暂行办法》对相关机制和措施的明确,有助于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此外,《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资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保险保障基金、中保投资和上海保交所等行业机构,保单登记平台等行业信息基础设施的作用,相关机构的行业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
从政策制定看,建议《暂行办法》起草中关注其规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层级与《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规定的派出机构层级的衔接,关注非现场监管评估与监管评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的衔接,关注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在分类监管中的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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