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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离休干部去世后配偶可以享受什么?
早在2007年,当时的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发文就关于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问题,专门发了民政发(2007)64号文件,即《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按照这个文件规定的精神,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离休人员病故以后,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由于很多离休人员,在离休时,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的100%来计算的,这部分就属于基本的离休费,离休以后,国家每年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其中对于建国前参加的工作人员,调整提高的比例是比较高的,所以在计算一次性抚恤金时,是按照老人最后领取的离休费作为计发基数。
除了一次性抚恤金以外,还有丧葬补助金,对于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全国是不统一的,需要家属咨询当地的老干部部门或是民政部门,离休干部的这部分费用,如果当地纳入了社保统筹管理的,就是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和办理,如果离休干部费用作为单列的地区,一般是由当地组织部门的老干部局会同民政部门办理。需要指出的是,一次性抚恤金主要是对于离休干部生前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领取,也就是离休干部的配偶或是未成年的子女,或是生前依靠离休干部生活供养的直系亲属,一般抚恤金不属于继承的范畴。
综上所述,作为十堰市的离休老干部,如果属于病死的属于非因工死亡,享受的是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只有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两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