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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算视同缴

时间:2021-03-22 23:59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从此以后国有企业既有原有的正式工,也有按照暂行规定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这是国有企业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此以后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一直沿用打到现在。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与原有的正式工实行的是同工同酬的政策,不同的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制度规定建立了《劳动手册》,这个《劳动手册》既是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证明,同时也是现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主要依据。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际也属于正式工人的组成部分,只要被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联合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就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总的缴费比例是18%,其中企业缴费15%,工人个人缴费3%。但由于当时工资比较低,缴费金额不高。如果没有离开原来的企业,一直工作到现在的人,在办理退休时都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

  在当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既有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也有从农民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虽然是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是属于正规的招工,招工条件也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德智体全方位进行考察才能录用。对于农村户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粮关系,在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差价由企业负担。

  对于80年代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认定的身份主要还是要看是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还是属于临时工,因为当时的临时工也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属于正式的合同制职工,合同上有明确的规定,有劳动手册,有养老保险手册,还有职工个人人事档案,只要这些资料具备的,就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80年代在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就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就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如果没有劳动手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没有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就属于临时工,临时用工是不需要经过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录用,就不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时间,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在同一个企业从事临时工几年以后,如果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精神,其从事临时工的工龄要计算为正式的工龄,也就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80年代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要属于劳动行政部门正式录用的,建立有劳动手册,缴纳了养老保险,和企业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了个人人事档案的,就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就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工龄,就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属于临时工性质的,或是没有从临时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不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