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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买国金证券怎么样,国金证券ipo很厉害

时间:2021-08-14 19:56

  1:现在国金证券和长江证券两支股票买哪个好

  国金。
原因:国金比长江跌幅大很多;前者比后者的股本小很多。

  2:国金证券佣金宝怎么样

  我目前在用,还行吧。除了佣金万2.5,股票账户里没有买股票的钱会自动购买他们的金腾通货币基金,类似余额宝,你购买股票的时候会自动赎回,不影响股票交易。

  3:国金证券买股票的问题

  股票交易手续费包括:印花税千分之一(卖出收);券商佣金千分之二到三不等交易费(杂费、通讯费)每笔5元;过户费0.001元/股(深市不收);这些都要计入你的交易成本的。
如果按100股计算的话,除股票的时价价外,还要增加有:股价*0.003+0.06的交易成本费用;你的股价是5.33元,那么买入300股的成本就是:5.33*1.003+0.02=5.376元/股,时价是5.35,那么5.35-5.38=-0.03*300=-9元,显示是正确的,没有问题。

  4:国金证券的佣金是多少

  现在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是根据客户的资金量和交易量制定不同的佣金比例,你可以找客户经理协商具体的佣金比例为宜。

  5:外资收购的外资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暂行规定》要求对被收购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防止超低价格转让、利润转移或规避外汇管制。
但根据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需要资产评估。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一是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执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并按期披露会计报表,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为减少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而将经有证券资格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以审代估,转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的审计值来确定。对于外资受让国有股,由于国资委有特别的规定,收购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豁免资产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由于非国有股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以审代估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国有股的转让。所以,对于外资收购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我们认为,应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交易双方通过低价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逃避外汇管制。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外资并购优先考虑公开竞价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有一定实力的并购方以及获得较高的收购价格,而且有利于限制投机性收购。但公开竟价并不是我国规定的外资并购的唯一方式,而只是优先考虑的一种并购方式,并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方式。到目前为止,由于缺乏关于公开竞价操作方式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发生的外资并购案例都是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的。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重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并规定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到目前为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还没有相关的操作规则出台。我们理解,如果通过公开竞价收购上市公司,则将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公开竞价的方式、场所等作出明确的界定,还应对公开竞价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否则,将会影响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并购的顺利实施。

  6:外资收购内资企业

  需要经过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注册登记。登记程序请参阅:外商收购内资企业需要经过审批部门(外经贸委)审批后方可登记。其收购程序基本依照内资企业股权转让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办理。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线 楼注册大厅电线
办理时限:(设立 )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1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4 )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8 )载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证明;
(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 )公司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12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办手续:(变更)
1 、名称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 、住所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 、经营范围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注册资本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注册资金减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
( 1 )原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董事会决议;
( 4 )股东大会决议;
( 5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 、营业期限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 、股权转让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股权转让协议书;
( 7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 、内资转外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批准证书副本(一);
(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4 )股权转让协议书;
( 5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9 、外资转内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董事会的决议;
( 4 )批复复印件;
( 5 )股权转让协议;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0 、章程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审批机关批复复印件;
(4) 章程的修改文本;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1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办手续:(注销)
1 、 股东大会决议;
2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 、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 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 年 6 月 15 日 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7 月 9 日 外经贸部令第 2 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