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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道漫漫:股利分配的现实意义

时间:2021-07-05 18:24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 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一)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2、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二)处理方法
1、将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
投资单位如果存有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该科目应在股权处置时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的含义是,当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不视为股权的处置行为而进行转账处理,原来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无需结转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其后,按成本法进行核算,收到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原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部分,冲减投资成本;属于分派投资后年度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即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无疑符合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一个条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但是对于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从形式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不应定性为会计政策变更。《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实际上是为新的交易或事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没有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
2、从实质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应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这种状况并不受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影响。当投资企业增持股份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说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至少已具有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力不但施加于被投资单位的未来,也溯及被投资单位的过去。如果不对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期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追溯调整,势必造成投资企业前后期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从而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因此,根据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二个条件,为了使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投资企业应该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财政部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了修订,不论何种原因,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二)处理原则 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2、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然后以追加投资款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加上追溯调整后的原有投资账面价值(指“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合计数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作为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追加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企业新的投资成本。
3、追加投资以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对于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大,可以并入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按剩余摊销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三)处理步骤
1、计算累积影响数。
这一步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考生应按下述顺序依次确定出相应金额,注意计算过程中上下存在因果关系,一步错会导致几步错,需格外小心。
(1)初次投资成本=买价+相关税费-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如被投资方分配投资以前年度利润,应在初次投资成本中扣除。
(2)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
初次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分配投资以前年度利润等,而影响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中“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应作相应调整。
(3)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1)—(2)
如是正数,属于借方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如是负数,属于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4)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3)÷全部摊销期限×追溯期
仅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不考虑本步骤。
(5)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3)—(4)
仅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不考虑本步骤。
(6)应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原持股比例
(7)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准备=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原持股比例
(8)累积影响数=(6)—(4)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会计科目的金额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对应: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5)
——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6)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
上述分录是建立在“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为正数(即借方差额)的基础上,如果为负数(即贷方差额),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6)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7)
教材上例题没有考虑“股权投资准备”追溯调整问题,如果出现,大家应会作出正确处理。
有几个问题要提醒大家注意:
一是追溯期内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含初次投资时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对于这部分现金股利,应区分其在成本法核算下,是冲减了投资成本,还是确认了投资收益。这时,在上述分录中,对于冲减了投资成本部分,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2)”和“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1)”中扣除;对于确认了投资收益部分,第一笔分录中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6)”、“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中扣除,第2笔分录中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6)”、“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中扣除。
二是累积影响数的确定。累积影响数是指期初留存收益的差额,是个税后的概念,即“累积影响数=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费用影响额”(当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差额时,不存在追溯摊销问题)。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对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发生时不得税前扣除,股权处置时可以税前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对于投资确认的收益,可以税前扣除,分回的现金股利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税率相同或投资企业税率低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不再补税,不产生差异,如果投资企业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应补缴所得税,产生时间性差异。
先看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费用有无影响。投资企业追溯调整前没有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无需纳税调整,追溯调整后摊销了股权投资差额应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这部分时间性差异在利润中调整,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中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也就是说不论是否追溯调整都不会影响“应交税金”数额。当投资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利润和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均计入所得税费用,一增一减,所得税费用影响正好为0。当投资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利润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递延税款,所以会存在所得税影响,这时还要补作一笔分录:
借:递延税款 (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所得税税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再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的税率对所得税费用有无影响。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税率相同或投资企业税率低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投资企业无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都不会对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应将“确认的投资收益÷(1—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税率—被投资单位税率)”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确认的投资收益作为永久性差异,这部分时间性差异在永久性差异中扣除,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变),这时不论是否追溯调整也不会影响“应交税金”数额。当投资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均计入所得税费用,一增一减,所得税费用影响正好为0。当投资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永久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递延税款,所以会存在所得税影响,这时还要补作一笔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补缴的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三是追加投资日在年度中期,累积影响数的处理。如果追加投资日在年度中期,计算出的累积影响数既包含了对以前年度净损益的调整,又包含了对当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这时大家要注意,累积影响数全部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核算,而不要画蛇添足,将对以前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将对当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计入“投资收益”,这是因为出现了《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缘故。比如,企业按规定需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如果2002年7月2日追加投资,如果将累积影响数中对“2002年1—6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投资收益”,则会混淆当年第3季度和前两个季度的经营成果。当然,如果是2002年8月2日追加投资,则可以将累积影响数中对“2002年1—6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2002年7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投资收益”。
2、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如果累积影响数计算结果为负数,作相反分录。教材上例题解答没有考虑这一步,其实是不完整的。建议大家考试时写上,“油多不坏菜”。
3、确定追溯调整后的初次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余金额,即追溯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不能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4、计算追加投资成本
按“追加投资金额+相关税费”,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5、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追加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追加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差额计算若为负数,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摊销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摊销金额=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全部摊销期—追溯期)×当年摊销期
+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部摊销期×当年摊销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和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如全部或其中一个为贷方差额,则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
7、计算追加投资当年应享有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追加投资后至年末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原持股比例+追加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股市里的红利和高送转有实际意义吗

  国内的高送转有什么意义送完股票就下来了,一般成了庄拉高出货的掩护。

   分红有何实际意义

  现在还有谁为了分红而买股票的 真正投资的没多少 个个都想投机博一把 看去年大牛就知道了 一年涨了多少倍 垃圾股都上了天

   股票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当然是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发行股票来筹措到更多的资金,可以扩大企业规模,或者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来更好的回馈社会。另外也是风险共担。

   股利分配政策会给企业财务带来那些影响

  股利分配政策是上市公司对盈利进行分配或留存用于再投资的决策问题,在公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要求和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一方面可以为企业规模扩张提供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实现公司价值即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上市公司非常重视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通常会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对各种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比较,最终选择一种符合本公司特点与需要的股利分配政策予以实施。

股利分配政策的发布也会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既然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价值有很强的相关性,那么其中必然传递着某些价值信息。“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仅是一种分配方案,同时还是一种有效的信号传递工具。股利分配政策的变化往往是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信号,这些信号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市场影响。资本市场的效率性越强,这种传递方式越有效、成本越低。因为,投资者相信,作为内部人的管理层拥有公司目前最真实全面的经营发展信息,他们会通过发放股利向投资者证明其经营能力
.投资者由于具有不同的股利偏好特性,会选择在适合自己股利偏好的上市公司群落周围积聚。因此,公司可能通过设计和修改股利分配政策、在股利分配政策中包含更丰富的信息来吸引投资者。

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一般可以分为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四种方式,其中现金股利方式运用最普遍。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公司常见的股利分配方式一般有三种: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再考虑到上述几种方式混合使用,全部股利分配政策可分为八种:不分配、派现、送红、转增、派现加送红、派现加转增、送红加转增、派现加送红加转增。本文希望在国外研究方法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2002年上市公司数据检验中国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相关因素和市场反应。

   股利分配政策会对企业产生哪些不同影响

  股利政策是企业就股利分配所采取的策略。如设计多大的股利支付率、以何种形式支付股利、何时支付股利等问题。1、剩余股利政策就是在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先从盈余当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予以分配。剩余政策的优点是能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使综合资金成本最低,缺点是股利额随投资机会变动,不能与盈余较好的配合,不能很好地满足股东分得红利的愿望。2、固定股利政策就是将每年发放的股利固定在某一固定的水平上并在较长的时期内不变,只有当公司认为未来盈余会显著地、不可逆转地增长时,才提高年度的股利发放额。固定股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现由于经营不善而削减股利的情况。优点:(1)稳定的股利向市场传递着公司正常发展的信息,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稳定股票的价格。(2)稳定的股利额有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特别是对那些对股利有着很高依赖性的股东更是如此。而股利忽高忽低的股票,则不会受这些股东的欢迎,股票价格会因此而下降。缺点:股利与盈利能力相脱节,没有考虑公司流动性与内部积累资金的要求,尤其是在盈利较少的年份,若仍要维持较高的股利,容易造成资金短缺,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3、固定股利比例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就是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在这一股利政策下,各年股利额随公司经营的好坏而上下波动,获得较多盈余的年份股利额高,获得盈余少的年份股利额低。优点:能使股利与公司盈余紧密地配合,充分体现了风险投资与风险收益的对等,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但是,极易造成公司不稳定的感觉,对于稳定股票价格不利。缺点:在这种政策下各年的股利变动较大,容易使外界产生公司经营不稳定的印象,不利于股票价格的稳定与上涨。4、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就是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只支付固定的、数额较低的股利;在盈余多的年份,再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股利。但额外股利并不固定化,不意味着公司永久地提高了规定的股利率。优点:(1)这种股利政策使公司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公司盈余较少或投资需用较多资金时,可维持设定的较低但正常的股利,股东不会有股利跌落感;而当盈余有较大幅度增加时,则可适度增发股利,把经济繁荣的部分利益分配给股东,使他们增强对公司的信心,这有利于稳定股票的价格。(2)这种股利政策可使那些依靠股利度日的股东每年至少可以得到虽然较低,但比较稳定的股利收入,从而吸引住这部分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