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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企业风险

时间:2021-11-01 12:26 阅读:

  绿色融资的融资成本高吗

  融资可以直接在券商办理的,
办理需要满足2个条件:
(1)证券交易经验满半年;
(2)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50万(100万十个交易日即可、两百万五个交易日,以此类推)
注意: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发改委的企业债可以非公开发行吗

  发改委的企业债不可以非公开发行。
加快企业的定位转型。
对于城投债,一方面要放宽发债门槛,积极支持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城投公司发债融资。另一方面要进行规范,推动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清晰界定企业债和债的边界,防止以企业债的形式在债务规模以外无序放大负债。具体来说:
(一)对优质发债企业取消指标限制。过去出于防范地方性债务风险考虑,有个“211”指标政策,即允许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每年各发行2支、1支、1支企业。现在对于城投企业债项评级AA+以上,或主体评级AA并有担保或项目收益确定、回报期较短的,取消指标限制。
(二)取消或减少城投债和经济指标的挂钩。之前发行城投债,由于偿债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与给予发行人的资金平衡政策相关,为了防范地方性债务风险,要求发行人所在区域地方性债务率不超过100%,当期发债规模也不能超过当地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今后城投债转型为完全以企业信用为偿债基础后,上述与地方财力和债务水平相挂钩的指标限制将被取消。此外,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中期票据等余额的预警线也从不超过上年度GDP的8%提高到了12%。
(三)对于不符合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不再支持。对于没有收入的项目,一律通过申请地方解决资金问题,不再发企业债融资。对于企业与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的这种模式,不能无条件地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在哪看公司的履约或者违约记录求解

  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一)简化申报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企业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1、主体或信用等级为AAA级的。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
(五)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六)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
2、创新品种,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项目收益,可续期等。
三、增强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匹配企业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综合融资协调能力优势,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手段,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并探索通过专项委托审核等方式,推动项目资金足额到位,统筹防范金融风险。
(八)支持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为满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企业资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企业申报时,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性文件;对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提供拟支持的项目名单,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资金。
(九)允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十)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确保资金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按比例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行人应加强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每半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要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发行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允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做好企业偿债风险分解
(十二)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承担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提供担保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做好风险分解。
(十三)鼓励开展再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承担企业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分解偿债风险。鼓励地方通过资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新设立的或已有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四)探索发展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
五、强化信息披露
(十五)完善企业信息披露规则。我委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企业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等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依法追究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内容负有诚信责任,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应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数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依规披露募投项目变更等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十七)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承销商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风险,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审慎核查,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做出专业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必须遵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十八)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主承销商应组建有企业承销业务经验的项目团队,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治理情况、财务情况、信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增信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实地尽职调查,针对每家发行人情况制定工作时间计划,采取问卷调查、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形式收集相关材料,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协助发行人真实、准确地制作相关申报材料,并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
(十九)提高主承销商存续期持续服务能力。主承销商应建立承销的档案系统,在存续期间勤勉尽责,协助发行人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安排。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十)规范评级机构服务。信用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发行人相关信息,揭示风险,确保评级机构结果独立、客观、公正,严禁承诺评级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在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切实履行跟踪评级义务,发生影响信用评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调整信用级别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十一)强化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对因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导致在申报材料和存续期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遗漏,风险揭示严重缺失,存在市场违约案例或不尽职尽责行为的中介机构主办人员,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充分发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承担区域内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发现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我委报告;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二十三)加强企业存续期“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我委(或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对企业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通过随机抽取发行人、随机选派抽查人员,检查企业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情况,并通过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市场信用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我委将建立健全企业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包括发行人基础信息、信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信息、监管备忘录、抽查情况及舆情监测信息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并与我委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企业相关主体行为,并与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控企业信用风险。
(二十五)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我委制定了《企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附件3),对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通过专业评价、案例评价、抽查评价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通过信用水平分类对中介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优质承销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荐的企业项目实行绿色通道。
(二十六)以信用建设促进城投公司加强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城投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营,建立与信用的严格隔离。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对连续多次发债及区域城投公司发债较多的,要加强诚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监测控制。对擅自调用发行人资金、严重拖欠发行人账款的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严禁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市场投资者依据城投公司自身信用状况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建立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对治理雾霾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前的雾霾问题主要是受对市场扭曲、市场失灵、企业与消费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等因素影响产生的,因此需要以经济和金融政策推动结构转型,从根本上治理雾霾。他指出,其中建立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可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官方已出台若干治理大气污染的政策与措施,但中国环境保护部日前公布的华北地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督查整改情况显示,整改成效明显但“仍不到位”。在去年中国空气质量最差的十座城市中,便有八座位于京津冀地区。
为此,官方正将绿色金融作为应对大气污染的重要政策工具加以研究和推进。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已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可持续金融项目联合发起成立了由马骏领衔的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并在多个机构共同参与下完成了一份研究报告。据介绍,这份报告不久后将正式出版。
马骏表示,与单纯的提升清洁技术和排放标准相比,推动经济结构转型能更有效促进PM2.5减排。其中可供使用的经济与金融政策包括改革导致工业用地价格过低的体制、纠正间接税税负在行业间扭曲、大幅提高煤炭资源税税率、大幅提高对清洁能源的补贴、建立PM2.5减排的区域间补偿机制等。
针对当前绿色环保项目融资难的困境,他特别阐述了建立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意义,“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激励绿色投资的绿色金融体系,来引导大量民间资金进入绿色行业。十八大强调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绿色金融体系就应该是这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 a i fang . com
具体而言,马骏指出,绿色金融可以包含绿色贷款、绿色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绿色ETF和共同基金等。他并在报告中提出了成立专业性从事绿色贷款和投资的机构、发行绿色、加大财政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力度等一系列关于如何在中国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具体建议。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从分析角度看,企业与公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企业的发行主体为中央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第三,担保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第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第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企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但是,金融和外币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与企业债有什么区别

  一、发行主体

  公司债,是由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发行。

  企业债,多数是由央企,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

  二、流动场所和定价
 

  公司债,我国目前只在证券交易所流动,开放度较大,所以定价是发行公司和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的。

  企业债,直接按照不高于同期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的40%来定价,流动场所主要在银行间市场流动。

  三、发债资金用途

  公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

  企业债发债基本上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

  四、信用基础

  公司债的信用基础不及企业债。

  企业债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信用,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

  扩展资料

  企业,是由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行的;重点企业,是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国家重点企业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附息票企业,是附有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的中期;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是平价发行,期限为1~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

  各地企业发行的大多为这种;产品配额企业,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期限为3~9个月的短期,面向社会发行,以缓和由于银根抽紧而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这种发行后可以转让。

  

 

  参考资料

  百科-企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