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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可续期

时间:2021-11-01 12:30 阅读:

  可续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计入权益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

  没有担保条款。

  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

  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

  

内容来自用户:证券小职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
第一条为规范可续期公司相关业务行为,便于发行人
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做好存续期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可续期公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
程序发行,附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可续期公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三条可续期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应当
符合本所关于公司上市或挂牌条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持有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南的规定。第四条可续期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或挂牌,除满足公
司上市或挂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累计计入权益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累计计入权益的余额的计算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可续期企业。第五条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作出决议,发行人有权机构的决议内容除符合发行公司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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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括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等特殊发行事项。第六条承销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逐条核查可续期公司
特殊发行事项并发表明确

  永续债是什么意思

  1,永续,又称无期,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
2,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3,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目前,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资金规模达6471亿美元。

  在哪看公司的履约或者违约记录求解

  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一)简化申报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企业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1、主体或信用等级为AAA级的。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
(五)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六)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
2、创新品种,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项目收益,可续期等。
三、增强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匹配企业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综合融资协调能力优势,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手段,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并探索通过专项委托审核等方式,推动项目资金足额到位,统筹防范金融风险。
(八)支持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为满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企业资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企业申报时,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性文件;对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提供拟支持的项目名单,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资金。
(九)允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十)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确保资金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按比例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行人应加强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每半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要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发行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允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做好企业偿债风险分解
(十二)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承担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提供担保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做好风险分解。
(十三)鼓励开展再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承担企业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分解偿债风险。鼓励地方通过资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新设立的或已有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四)探索发展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
五、强化信息披露
(十五)完善企业信息披露规则。我委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企业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等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依法追究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内容负有诚信责任,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应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数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依规披露募投项目变更等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十七)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承销商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风险,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审慎核查,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做出专业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必须遵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十八)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主承销商应组建有企业承销业务经验的项目团队,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治理情况、财务情况、信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增信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实地尽职调查,针对每家发行人情况制定工作时间计划,采取问卷调查、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形式收集相关材料,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协助发行人真实、准确地制作相关申报材料,并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
(十九)提高主承销商存续期持续服务能力。主承销商应建立承销的档案系统,在存续期间勤勉尽责,协助发行人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安排。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二十)规范评级机构服务。信用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发行人相关信息,揭示风险,确保评级机构结果独立、客观、公正,严禁承诺评级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等不正当行为。在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切实履行跟踪评级义务,发生影响信用评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调整信用级别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十一)强化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对因中介机构主办人责任,导致在申报材料和存续期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遗漏,风险揭示严重缺失,存在市场违约案例或不尽职尽责行为的中介机构主办人员,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充分发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承担区域内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发现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我委报告;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二十三)加强企业存续期“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我委(或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对企业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通过随机抽取发行人、随机选派抽查人员,检查企业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情况,并通过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市场信用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我委将建立健全企业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包括发行人基础信息、信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信息、监管备忘录、抽查情况及舆情监测信息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并与我委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企业相关主体行为,并与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控企业信用风险。
(二十五)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我委制定了《企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附件3),对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通过专业评价、案例评价、抽查评价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通过信用水平分类对中介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优质承销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荐的企业项目实行绿色通道。
(二十六)以信用建设促进城投公司加强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城投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营,建立与信用的严格隔离。对不具备自我偿债能力的空壳型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不予受理。对连续多次发债及区域城投公司发债较多的,要加强诚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监测控制。对擅自调用发行人资金、严重拖欠发行人账款的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发行人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披露,严禁担保或变相担保行为。市场投资者依据城投公司自身信用状况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政策性金融债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政策性银行金融(又称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汇局、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
编辑本段效果
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截止到2002年6月底政策性银行累计发行金融13000多亿元,存量8800亿元,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三年,政策性金融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编辑本段发行方式
政策性金融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的派购发行,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的发行序幕。
政策性金融为无纸化记账式,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政策性金融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
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化发行,仍然是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9月2日率先推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9年开始尝试市场化发行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发行主体,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多种规范的、便于流通的、发挥市场参照基准的创新品种,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广大银行间市场成员机构的好

  的性质

  一、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并不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才是一种所有权凭证)
二、反映了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