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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放弃配股权,股东自愿无偿放弃股权

时间:2021-08-17 15:49

  1:请问分红的配股与转增股有什么区别

  股东个税如何扣缴
某上市公司4月初在股权分置及分红派息公告中称,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5股,非流通股股东放弃部分转增所得股份,转送给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同时还按每10股派发0.60(含税)元及送红股2股作为2005年度分配方案。分红派息及股本转增已实施完毕,某股东共计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 问:根据公司实施的方案,该上市公司是否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及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并由支付所得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这里应予以说明的是,公司股利的分配形式可以是,也可以是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但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只能采用股利、股票股利这两种股利分配形式,在具体操作时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七种即股利、股票股利、+股票股利、股利+转增股本、股票股利+转增股本、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不分配。因此,在个税的征免及扣缴上应作以下区分。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从非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等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即通常所言的社会公众股),两种股票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为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这里首先予以明确的是,对价支付不是分红派息,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支付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区别在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和的来源是由非流通股股东来支付,不是从公司税后利润或资本公积金中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股票或来源是由上市公司利用其税后利润或资本公积金中来支付。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放弃部分转增所得股份,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扣缴应作以下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股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派发股利时,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含税股利的20%。因此,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缴纳600元[(100000÷10)×0.6×20%×50%]的个人所得税。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本公积金除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转赠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所属上市公司是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所获得的15万股份[(100000÷10)×15],应依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缴纳个税1.5万元(15×1×20%×50%)个人所得税。 另外,以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赠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派发股票股利应缴纳个税 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上市公司以股票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中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根据所持有的股份,应扣缴0.2万元[(100000÷10)×2×20%×5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上市公司中的配股不是分红也不是送股。配股,一般是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因而也不存在个税的扣缴问题。 配股是你要拿钱按照它的配股价和配股比例去参与买股,

  2:我买了一只股票,说是要配股,如何行使配股权和放弃配股权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投资者在配股的股权登记日那天收市清算后仍持有该支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原股东享有配股优先权,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配股。若选择参与,则必须在上市公司发布配股公告中配股缴款期内,参加配股,(配股填单是填“买入”还是“卖出”。有人说,配股我拿钱买,当然填“买入”了。这在深市配股是对的,填“买入”。但在沪市配股时,就应填“卖出”。这个“卖出”不是“卖”配股,而是“卖”配股权,得到配股。如爱建股份(600643)1998年10配3,要填“700643”,“卖出”。配股才能成功。因此配股时,买和卖在深沪两市要分清。)若过期不操作,即为放弃配股权利,不能补缴配股款参与配股。一般的配股缴款起止日为5个交易日。

  3:空配股权是什么意思

  配股权就是可参入配股的权力。如果某上市公司经营状态良好,要实施增资配股,就会给出一固定的配股价和比例,并且公布出股权登记日及行权期。若有人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后还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可在行权期内,按公司公布的比例及价格参入配股,逾期不配视作自动放弃。

  4:某只股票获得配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发给老股东的一种优先认购新股的证明。有了配股权证后,股东可凭借它参加新股的认购,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时,一般来说配股价会低于市价,在除权日,股价会下跌。若股东放弃配股,股东原有股票的市值就会下降而遭受损失。当股东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或对后市不看好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如配股权证能流通转让,老股东应在配股权证终止流通前将其转让,这样可对因配股带来原有股票市值的下降而获得部分经济补偿。当上市公司给股东派发配股权证后,股东可有三种选择:其一就是行使认股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配股资金,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这样股东所持的股票比例就会与公司的股票同步增加,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变,对公司的控制力与配股前相同。第二种选择就是放弃配股权而听任配股权证过期失效,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股东无力参加配股或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另外就是正股价已低于配股价,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比配股更合算。其三是股东权衡利弊后,认为出售配股权证将比采取前两条措施更为有利,股东就可根据规定在有效日期内将权证出售转让。
毫无疑问,派发配股权证比不派配股权证对老股东更为有利。一是股东多了一些选择,若不参加配股,就可将配股权证以市价出售。更主要的是,当后市看好时,配股权证上市时将有一段升水,特别是配股权证价格相对比较低,人们误认为配股权证可以以小博大,就将权证的价格炒得脱离实际价值,如深市股民曾经就将某配股权证炒到比正股价还高30%的价位

  5:某只股票获得配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发给老股东的一种优先认购新股的证明。有了配股权证后,股东可凭借它参加新股的认购,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时,一般来说配股价会低于市价,在除权日,股价会下跌。若股东放弃配股,股东原有股票的市值就会下降而遭受损失。当股东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或对后市不看好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如配股权证能流通转让,老股东应在配股权证终止流通前将其转让,这样可对因配股带来原有股票市值的下降而获得部分经济补偿。当上市公司给股东派发配股权证后,股东可有三种选择:其一就是行使认股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配股资金,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这样股东所持的股票比例就会与公司的股票同步增加,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变,对公司的控制力与配股前相同。第二种选择就是放弃配股权而听任配股权证过期失效,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股东无力参加配股或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另外就是正股价已低于配股价,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比配股更合算。其三是股东权衡利弊后,认为出售配股权证将比采取前两条措施更为有利,股东就可根据规定在有效日期内将权证出售转让。
毫无疑问,派发配股权证比不派配股权证对老股东更为有利。一是股东多了一些选择,若不参加配股,就可将配股权证以市价出售。更主要的是,当后市看好时,配股权证上市时将有一段升水,特别是配股权证价格相对比较低,人们误认为配股权证可以以小博大,就将权证的价格炒得脱离实际价值,如深市股民曾经就将某配股权证炒到比正股价还高30%的价位

  6:什么是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投资者在配股的股权登记日那天收市清算后仍持有该支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中登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会自动登记应有的所有登记在册的股东的配股权限。

  拓展资料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