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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再改革②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规范收入分享方式

时间:2022-06-14 20:31 阅读:

  看懂此次改革的内涵。

  《意见》提出,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在接受

  熊伟指出,以往我国对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并没有建立明确的规则。财政部此前《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只是原则性要求,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依法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2016年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行后,省以下的划分问题才随之凸显。“这次的改革意见,按照外溢性和重要性原则,明确了省级财政事权,实际上要求省级政府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建设省内大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县市政府的财政压力。”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钟世虎在接受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吴一平在接受

  《意见》提出,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

  “税收对资源流动会产生影响,所谓税基流动性强,其实就是指可以在区域之间自由流动的资源,如投资、人力、贸易等。如果不同地方的税收待遇不一致,就会引发这些资源纯粹因为税收,选择在不同地方落地,如设立企业、签订合同、安家落户等。这会对资源高效配置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意见》提出,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主要作为县市收入,如对房产、土地的课税,就不存在税源转移的问题,符合这个要求。增值税的税基是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利润,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个人所得,这些属于税基流动性强的类型,纳税人会有选择的空间,适合归入省级收入或者让省级分享较高比例,防止县市之间恶性税收竞争。”熊伟表示。

  钟世虎也表示,参照税基流动性、地域属性强弱等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这一方面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破除地方政府间的“逐底竞争”,消除税收洼地、污染天堂等乱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