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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拍卖公示期(股票司法拍卖公告时间)

时间:2022-10-15 14:01 阅读:

  司法拍卖股票为什么要两个月

  也需要时间走流程。

  法院收齐全款二个月左右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给你,带上这文件,及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当地房管局办理司法房产过户手续。

  st济堂司法拍卖

  是的,已经拍卖。【*ST济堂:控股股东所持9.4%股份将被司法处置】8月26日电,*ST济堂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同济堂控股持有的公司1.35亿股股票将于202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占公司总股本的9.40%。

  拓展资料:

  一、司法处置股票公告的主要内容

  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以下简称“司法执行”)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现公告如下:

  1、处置标的物: 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35,300,095股股票,证券简称:*ST济堂,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090,占公司总股本的9.40%,本次处置可能会导致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的变更。 本次股票的处置起始单价为2021年8月27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收盘平均价的90%,未超过处置起始单价的竞买出价无效。

  2、竞买人应符合本次处置股票对应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且成交后应遵守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自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配置的账户登录司法执行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盘通道提交竞买申报。具有新股网下申购资格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配置的账户登录司法执行(:)进行竞买申报。其他竞买人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会员代为提交竞买申报。

  3、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额和其竞买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数额的30%。如因参与本次竞买导致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额超过30%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4、本次处置予以分拆处置,每笔最小竞买申报数量为13,000,000股,最小竞买申报数量对应的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00元,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应当与其拟竞买的最大申报数量相匹配。保证金应于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15:30前支付,保证金支付采用汇款方式,需在汇款备注栏注明实际竞买人的相关信息(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名称、拟竞买的申报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由本院确认竞买资格及竞买申报数量。未支付保证金或未足额支付保证金的竞买出价无效。

  竞买结果公布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款的一部分。未竞得标的物的竞买人所支付的保证金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付款方式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是否都在下午收盘后?当天早上(开盘前)有发布的吗

  上市公司发布公告都是不定时的,只是有个及时发布的原则。如果你手上有的股最好每天都看看,不要怕停牌,如果停牌一般提前都会有公告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具体规章制度可参看下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股票司法拍卖过户一般要多久

  最慢是10个工作日。

  每个地方的时间不一样的,股权变更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等都要变更。如果还有其他特批的,也需要去变更或者备案。

  正常情况下,在工商局提交变更资料后7个工作日出执照(珠海深圳最快1个工作日),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3个工作日(加急1个工作日)。国税,地税提交变更资料的当场就可以出证。

  【拓展资料】

  一、股权变更怎样才会生效?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它的人合性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还有其特殊性。为了保障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立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了限制。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2)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这也表明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业已生效,只是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而已。总而言之,合同应当在成立时即告生效,厂商变更登记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那么,买进股票后至少多久可交易?卖出后多长时间钱到自己帐户?

  目前我国实行是T+1制度,也就是说今天买的股票明天就可以卖出。

  股票成功卖出后,到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从帐户转出资金。

  银证转帐,必须在股票卖出的后一个交易日,才能进行。当天卖出的股票,当天不能进行银证转帐。

  所谓银证转账是指将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存款账户(或借记卡)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通过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证券公司的电话、网上交易系统及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自助设备将资金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划转,为股民存取款提供便利。银证转账业务是券商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银证转账业务的开展大大促进了券商电子商务的发展。

  优点:

  1.快捷:一笔资金转帐业务只需几秒钟时间就可完成,使证券买卖操作更快、更轻松;

  2.安全:不必随身携带大量进出证券交易场所,免除假钞烦恼;大大减少保证金被证券公司挪用的风险。

  3.方便:客户可在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存取资金。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拍卖,公司拍卖前一天需要停牌公告吗?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二、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三、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股票司法拍卖是好是坏

  股票司法拍卖是坏事。股票进行司法拍卖会给市场传递一种不好的消息,引起投资者的注意和恐惧,让投资者把手中持有的股票纷纷进行抛售,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所以投资者平时要密切关注司法拍卖的资讯,当股票进行司法拍卖时,需要适当减少股票的拥有量,避免造成巨大的损失。上市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对大股东来说是被动无奈的行为,因此是利空消息。一般上市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都会引起股价下跌。

  拓展资料:

  1.比如说:2019年11月15日,金字火腿公司第二大股东娄底中钰的股票被司法拍卖,此次拍卖共涉及6183万股,占娄底中钰所持股份的42.94%,占金字火腿总股本的6.32%。由于拍卖的金额比较大,因此11月18日公司股价就大跌5%以上。 但长远来说,影响有限,因为股票被司法拍卖,但是竞拍者拍到的价格一般都比市价低,因此就有差价可以盈利,所以他们在未来一段时间不会卖出,长久来看,若公司经营状况依然良好,那么股价也可期待。 但保险起见,建议在上市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时候以清仓和观望为主,等待局势明朗后再根据走势分析是否买入。

  2.拍卖的时候价格无法提前设定,在拍卖公告期内,股票市场可能存在较大的波动,影响最终价格的设定,导致潜在买方存在不确定性。 拍卖成交价格、当日交易价格、买方过户价格均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该差异会造成债权人、被执行人、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发布拍卖股票的公告可能会引起股票的市场波动,不利于处置。 除此之外,如果把拍卖日设定为交易日,如果拍卖时,该股出现停盘的情况,则可能会影响拍卖,即出现拍卖成功,股票无法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