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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拟规范IPO投价报告:不得就估值结论等向分析师施压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规范》,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征求意见函,并要求9月8日下班前反馈意见。
总体来看,《规范》共27条内容,分别涉及投价报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交流规范等。其中,就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明确禁止了8方面向分析师施压的行为。
同时,《规范》强调,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如证券分析师在跨墙期间离职,应继续遵守信息隔离墙行为规范,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和使用跨墙后获知的敏感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获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直至敏感信息已公开或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为止。
《规范》表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均由证券分析师独立决策。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其他券商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
《规范》要求,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直至投价报告向网下投资者提供前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是不得就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
同时,《规范》指出,上述交流必须有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人员陪同或参加,包括而不限于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座谈会、互发邮件抄送合规部门人员、电话交流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流形式。
此外,《规范》表示,除证监会或中证协允许的情况除外,
“采用联合保荐的项目,承销团内不同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分别独立对发行人进行调研。
《规范》同时规定,在投价报告事实性信息的核实过程中,发行人及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只能对核实内容做出正确与否的客观评价,除信息错误的情况外,不能对要确认的事实性信息进行删除或修改。核实后的事实性信息应由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转给证券分析师,并抄送证券公司合规部门。
同时,《规范》要求,投价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证券分析师可以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但应当与发行人路演推介分别进行。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价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方案提出建议,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规范》进一步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