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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募基金业务中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常春藤私募基金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05-15 17:40 阅读:
深圳常春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常春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情形,说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第四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常春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