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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

时间:2021-07-25 19:23 阅读:

  1: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

  已经退市的股票是指仅仅退出了主板,管理层为了解决退出主板的股票有一个流通的地方,所以就设了了三板,只要从主板退出的股票都进了三板,三板的股票价格很低,只要公司不破产,股票就不会消失

  2: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的中关村科技公司有哪些?

  还没有上呢你去中关村大听到了,给我们也说说吧!

  3:代办股份转让的简介

  三板市场设立的直接原因是NET和STA系统的遗留问题,NET和STA系统是分别于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开始运作的法人股交易系统,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管理层于1999年9月作出两系统停止交易的决定。为了解决两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并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管理层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代办股份转让业务。200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至此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进行代办股份转让。
从2002年9月20日开始,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在三板市场上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净资产为负和为正的公司分别实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转让方式,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
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帐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如果已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要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也需要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帐户,并将退市公司股份转托管到所开立的专门帐户后才能进行交易。
2009年7月6日起,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账户合并,无需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可直接携带深市股东账户卡至证券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4:我想查询新三板(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交易的公司基本情况

  新三板目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名下管理,网址如下:

你可以在网站上查到你需要的资料,另外同花顺、万德等付费软件是有的,代码开头是400的。
免费软件不知道有没有,如果没有的话,就到上面的网站查询就行了。

另外,近期成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只属于中国证监会,以后新三板的事情,将由这个公司来办理,不由证券业协会来负责了。

  5:什么是“新三板”?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新三板”是什么关系

  所谓“新三板”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而言,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2013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将承担起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
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运作平台将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续监管将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市场运行制度将由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试点办法转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6:新三板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
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三、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核心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核心员工主要通过参与员工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激励计划项下通常会对核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
此外,如公司核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
五、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无特殊约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
六、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
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
(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
(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