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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

时间:2021-11-01 11:16 阅读:

  投资者持有港股通股票超过一定比例是否需要披露

  是的。根据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条例》规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类别带有投票权的股份(上市法团可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个人及法团(该主体被界定为上市法团的大股东)必须披露相关信息:
1.在该上市法团持有的带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即空头头寸)
2.所持有上市法团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东持有、沽出或发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东行使、转让或不行使该衍生工具之下的权利,该权利可能导致股份会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关大股东权益及淡仓的变动:
(1)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的权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时需披露其权益变动)
(2)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而该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行使期权)
(3)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以及在披露期间持有或不再持有超过1%的淡仓(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股份权益,并持有1.9%的淡仓)
(4)大股东持有须申报的权益,而淡仓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淡仓跨越了某个处于1%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权益,而淡仓由1.9%增至2.1%)
具体申报的时间为,大股东在知悉上述事件的当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在购买股份时,大股东通常应在订立有关购买股份的合约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售卖股份后,大股东通常需要在结算日(即有关股份交付予买方当日)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但是,《证券及条例》并未禁止该大股东在该3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说明《证券及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法详尽表述所有情形,因此,个别案例须视情形而定。

  个人投资者持股最高上限是多少

  不限制
但超过1%,要上报也。。。

  国家规定个人持股比例最高多少

  没有限制。
达到5%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证券法》第86条对于持股比例达到并超过5%应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持股比例上线没有特别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未及时予以信息披露的将会做出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是有监管约束的, 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最高的上限一定得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持有自家股票的上限比例是多少

  超过股本总额的5%要批露,其它无限制。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为多少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是没有限定的;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3、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从政策中,我们看出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最低投资股份比例的要求,没有最高投资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庆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外商控股上限的问题

  供你参考
央行将适度解冻外资持股上限 但国家要绝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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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1日 07:27
张明扬
被外资视为进军中国金融业最大阻碍的持股上限解冻可期。央行昨天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表示,将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但坚持国家绝对控股。
“松绑”外资持股上限
继去年首发之后,央行昨天发布了第二份年度《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时值金融全面开放前夜,央行在报告中对全新的竞争格局表示了重点关注。央行认为,金融开放客观上要求深化金融改革,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央行表示,将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
按现行的监管规定,单一外国投资者在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同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而正是受限于持股比例的上限,外资竞购广发行才一再悬念迭生,历时1年多交易还未收官。
在给外资“松绑”的同时,央行也特别强调,要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加强对主要金融机构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央行称,要继续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加快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调整和转型,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也表示将推进农业银行改革。
支持“协调监管”
央行在报告中指出,就金融业本身而言,结构性矛盾仍然很突出,“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业,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认为,中国直接融资发展较慢且结构不合理,企业债发行规模太小。保险业规模过小和保险覆盖面不宽也使金融结构性矛盾加剧。而针对此前各部委曾几度吹风的“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央行昨天也首次公开对“协调监管”发表支持意见。央行指出,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外资可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 控股上限:70%
2004年04月02日 11:00 中华工商时报
2004-4-2 4:40:05
【记者傅春荣1日北京报道】
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得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审议通过,于即日颁布执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据了解,自《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直到2005年12月10日起,才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就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据悉,此规定正式实施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该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2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