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这种情形信托公司可不设监事会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就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作出修改,保持与公司法的协调一致。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
二是在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查批准。其中,对于交易金额较小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
新修订的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公司法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现行监管制度文件,对有关规章作出适应性修改,起草形成。
修改中设置监事会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的效率。
金融监管总局对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现行监管制度作全面梳理。规章层面,涉及信托公司两部规章要求机构设置监事会,需要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已在中体现。规范性文件层面,等制度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相应调整,金融监管总局已制定有关通知,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设置等作出新的规定,另行发布。
现行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提出简化审议程序的有关要求。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购买所任职机构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办理银行卡、一般性存款、购买理财、商业保险等,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关于简化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参照现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为“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满足上述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 上一篇:上证综指波动:成交额降至 1.5 万亿
- 下一篇:玉米:售粮压力下价格走势稳中略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