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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因车祸死亡,对方全责,在调解中对方要求

时间:2021-03-10 02:51

  对于对方全责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一般都是以交警部门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为赔偿依据,在进行交通事故的赔偿时,除了当事人以外,其实最主要的还要看保险公司的态度。因为现在的私家车,对于第三责任险的保险大都是购买的是100万,所以这个赔偿的费用大部分还是由保险公司来支付的,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的不足部分,就应当由驾驶员或是车主来补足。保险公司要支付那么大数额的赔偿,其主要依据就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现在对方要求你签署承担60%责任的协议,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如果车主或是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或是主要责任的,除了民事赔偿以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要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主要依据,并不是由车主和死亡方签署一个承担事故责任协议就能解决的。如果能够解决,那么交警部门就要配合造假,一份是属于真实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另一份用于刑事处理,但对于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哪一份是真实的,哪一份是假的,保险公司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那一份责任认定书。

  如果一旦签署承担60%事故责任协议书,保险公司不再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又怎么办呢?最好的情形就是车主或是驾驶员为了避免负刑事责任,自己来承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40%的赔偿金,但这种可能性有多大,没有保险公司的赔款车主能不能承担起这个赔偿费用,这一切都还是未知数,而且交警部门能否认可这种做法,也是需要考虑的重大因素。

  从我的个人观点来说,调解时这样的协议是千万不能签署的,签署了这样的协议,如果赔偿达不到自己的要求,最终还是要起诉到法院,起诉到法院由于自己签署了这样的协议,法院可能会按照死者承担60%的责任来进行判决,这样自己不是有理变成了无理。当然如果不签署这个协议,对方威胁不予赔偿,这也只能是威胁,对于出了人伤事故,我一直以来的观点,就是不需要走调解的程序,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当然如果肇事方态度好,赔偿积极,可以考虑签署一个谅解性质的协议,这样今后法院在考虑对方刑事判决时可能会有点用处,如果动辄就威胁不予赔偿,那就不可能原谅肇事方,加大惩罚力度才是硬道理。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如果对方负主要责任或是全责的,除了民事赔偿以外,还要负刑事责任,对方要求签署死者方承担60%责任的协议,是不能签署的,即使签署也是没有用处的,除非这种协议得到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认可,在赔偿金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