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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偷比特币的那个人,比特币抓到怎么处

时间:2021-08-09 09:42

  1:程序员盗取比特币被刑拘了吗

  近日,海淀某科技公司程序员仲某因盗取公司比特币被刑拘。他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

  本来,他想把比特币转到国外的网站卖掉,但由于操作失误,将10个比特币挪用到“核心钱包”内,造成10个比特币无法找回。目前,剩余的90个比特币已经追回,而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

  自去年以来,比特币被炒得火热,价格也一度水涨船高。虽然2018年首月,比特币的价格有了一个明显的回落,但在投资者的眼中,它依然是富有价值的。由于它的稀缺性,再加上挖矿太难,目前仅有少数人手中持有比特币。此前,瑞士信贷的一份报告就曾指出,全球97%的比特币正被4%的比特币地址所持有,游戏中的少数关键玩家可以对整个比特币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比特币可以用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2:窃取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3:科技公司员工如何盗取100个比特币

  3月25日电,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记者2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

  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检察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仲某是某科技公司运维工程师。在进行日常维护时,发现服务器内数据异常,随后发现有人试图通过黑客手段入侵公司服务器并尝试盗取比特币。排除异常后,仲某利用管理员权限登陆服务器并插入一段代码,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其在国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内。为躲避追踪,仲某使用该网站的私密钱包功能,将10枚比特币投入私密钱包内。该功能后被证实为钓鱼网站所设,存入的10枚比特币已无法找回。案发后,仲某将剩余90枚比特币退回公司。据被害公司称,事发当日,100个比特币网络交易价格为200万余元人民币。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

  4:谁盗公司比特币

  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3月2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

  在承办本案后,海淀检察院科技犯罪检察部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仲某系海淀区某科技公司运维工程师。仲某在进行服务器日常维护时发现服务器内数据异常,有他人试图通过黑客手段入侵公司服务器并尝试盗取该公司比特币,在排除异常干扰之后,他遂心生歹念,利用管理员权限登录服务器并插入一段代码,从而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其在国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内。

  后为消除痕迹躲避追踪,仲某尝试使用了该网站的私密钱包功能,将10枚比特币投入私密钱包内,但该功能后被证实为钓鱼网站,存入的10枚比特币已无法找回。案发后,仲某将剩余90枚比特币退回公司。据被害公司称,100个比特币于2017年9月16日网络交易价值达200余万元人民币。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检察官表示,比特币等“”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概念,受到人们热炒,央行曾就“”发布风险提示强调:我国尚未发行,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公司发行,更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的“”均为非法定的。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件,虽然难以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价值进行定性,但如果超越权限,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维修等经济损失,也同样会触犯法律。

  5:如果比特币病毒制造者被抓了,那他或者他们得坐多少年的牢

  一般不会坐牢,这是人才,国家会重用

  6:首起比特币跨国网络传销案告破,缴获资金应当如何处理

  近日,按照公安部部署,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比特币网络传销,它从一开始的目标人群就和以前的传销组织不同,以往的传销组织主要是靠蒙骗那些没有充足的社会知识的青年人,或者是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经济水平中下的人群,再从他们当中来发展下线。而比特币网络传销,采取了一种新的包装手段,靠着蹭“”和“区块链技术”的热度,专门蒙骗那些对于这些知识一知半解的中高层知识分子,或者是那些手里有着大量余钱并且对这一方面感兴趣的城市居民。而且这个传销团伙是直接出现在大众的视线中的,并且在网络上给自己的平台做了大量的包装,以降低人们对他们的警戒心。直到现在,还有一些推广营销的公众号上仍然挂着那个传销组织粉饰门面的“战绩”。例如,“参加区块链峰会”“获得年度区块链影响力品牌”“会见了全球区块链技术专家”等。

  那么对于这么大金额的缴获资金,处理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我们平日里最常见的交易方式,是在数字货币交易所中买卖。例如2018年英国以萨里警方在缴获295枚比特币之后,向法庭解释比特币存在极端波动性和被转移或被盗的风险,最终法庭同意将比特币换成英镑。萨里警方通过一个获准的比特币交易所出售了这295枚比特币。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警方建立了自己的比特币钱包,然后通过交易所进行转账和转换。这些资金随后转入警方的银行账户,犯罪所得的18.8%——约273,000英镑得以保留,萨里警方可以用这笔资金来增加其经费预算。